論法的精神讀后感。
為大家打造的“論法的精神讀后感”。讀書,永遠不恨其晚,晚比永遠不讀強,那么讀后感則是記錄自己成長的過程,一步一個腳印的。?讀后感總結了作品的藝術特點和文學價值。文章僅供您作為參考!
巢城浪子
摘要:孟德斯鳩作為一為偉大的啟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學界有著深遠的影響?!墩摲ǖ木瘛肥撬募蟪傻淖髌?。
它在世界法律發(fā)展史上有著非常深遠的影響。讀完這本書,作者試圖從自己的角度分析其中的一些觀點,并在閱讀后寫出一些真實的感受,以期對其他人有所啟發(fā)。
關鍵詞:《論法的精神》孟德斯鳩
《論法的精神》是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學史具有重大影響的著名法學著作。作為一名法律系學生,我從讀這本書中受益匪淺。
這本書分為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主要闡述了法律與**的關系。在第一卷中,作者著重介紹了法律的定義、法律與**的關系、**的類型及其各自的原則。在他看來主要存在三種政體:
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政體。接著他在書中闡述了每一個**與法律的關系,例如,他把民主分為民主和貴族,然后詳細闡述了他們與法律的關系。在這當中他無情的鞭撻著封建**并贊揚了民主的制度,可見這位著名啟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在這一章中,他說民主國家有強大的推動力——道德。它還說,民主國家的執(zhí)法人員必須遵守法律并承擔責任。這些都證明了這位啟蒙思想家的偉大,他能夠準確地概括民主與法律的互動關系,同時也引入了法律無法規(guī)范的范圍,比如道德。
在這一卷之后的幾章孟德斯鳩又闡述了教育法律與政體的適應,立法與政體的適應,各種政體原則所產生的結果與民法、刑法的繁簡,判決的形式,處罰的方式等之間的關系,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系最后概括總結了三種政體的腐化。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原則與限制奢侈品、奢侈品和女性身份的法律之間的關系。在這一章中作者闡釋了奢侈和奢華的由來,即財富分配不均貧富差距的存在,這一觀點的提出讓我不禁感嘆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驚嘆的智慧!
而且在這之后這位大思想家還就中國限制奢華以及奢華之后的后果進行了闡釋,他認為中國人口規(guī)模十分之大,所以奢華在中國十分可怕,中國的君王要求臣民們男耕女織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樂的工藝。他還在其中提到了中國歷代君王滅佛之事。此外他還指出歷代君王無不是從艱苦起家奪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驕奢淫逸收場。
他廣泛的知識讓人不得不欽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準確,即使是現(xiàn)代的史學家也是這樣分析當時中國的情況的,而作為那個時代的孟德斯鳩就已經可以透徹的分析這一問題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論述了法律自由的相關問題,然后緊接著又引出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種權力的關系,并且還引入了英格蘭和羅馬法實行三權分立的教訓詳細闡述這三種權力之間應該是相互制約,相互依存,作者告訴人們:如何處理三者之間的關系將關乎國家政體的鞏固,以及民眾、社會團體、政黨等社會階層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問題。
(>讀后感 >)
在這一章中,作者對國家、國防軍和進攻軍進行了詳細的闡述,進而闡釋了自由和民主的含義。他解釋說,在有法律的國家,自由不是做你想做的事,而是要求人們做他們應該做的事,而不是強迫人們做他們不需要做的事。這種解釋正好與現(xiàn)代國家立法中的自由概念相吻合??赐曛?,我不禁感嘆,偉人有如此強大的智慧,思考如此全面。
在此卷中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關于三權分立的闡釋,孟德斯鳩也說自己總是離不開羅馬,他在說三權分立的時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羅馬,不僅僅論述了羅馬的三權分立的制度而且還說明了羅馬國王被驅逐后三權應如何劃分,并說四種東西影響了羅馬的自由與民主:一是貴族獨占了宗教、政治、民間和軍事上的一切職位;二是執(zhí)政官擁有過大的權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選舉中幾乎沒有發(fā)揮任何作用。[①]其后他又詳細地論述了羅馬的這三種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方面的具體制度。
這是這位偉大思想家留給我們的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有利于后代的分權制度。
在第三卷中,作者介紹了一種非常新穎的關系,即法律、地區(qū)和氣候之間的關系。這在我們看來甚至是有點可笑的沒有科學依據(jù)的觀點。首先,他解釋了氣候對人的影響,如人的性格、人們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對人的信任等等。
并在其中批評了印度人由于炎熱而追求“不動”,認為這種懶惰不利于國家的發(fā)展,而立法者也總是無法克服這種氣候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對于這一觀點我一時不置可否。但在我看來,氣候會有一定的影響,但我們不能得出結論,氣候會有如此大的影響,這是主觀的、片面的。
此外,作者還提到了中國,并高度贊揚了中國君主鼓勵農耕織布的舉措,認為這一制度可以鼓勵人們工作,從而避免懶惰問題。此外,筆者認為氣候會影響人們的性格、飲酒習慣、疾病、性關系甚至立法。在這本書里,我想有一章讓我覺得很奇怪,但我忍不住仔細讀了一遍。這就是第18章:土壤性質與法律的關系。
法律是人文學科中的東西,而土壤則來自自然,是自然形成的。兩者之間是什么關系?讓我十分費解。首先,他糾正了傳統(tǒng)觀念,即更多的人應該生活在富饒的土地上。他認為,土地越肥沃,侵略土地的人就越多,所以很多人會選擇居住在土地貧瘠的地方。
另外作者還認為貧瘠的土地會讓人更加靈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氣,會在戰(zhàn)爭中表現(xiàn)得更加的勇猛。他還說精于法律與各民族的謀生方式有著密切的關系。一個從事商業(yè)和航海的國家比一個僅限于耕種土地的國家需要更廣泛的法律知識。
從事農業(yè)的人比放牧的人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識。從事放牧的人比那些以狩獵為生的人需要更多得法律知識。[②]我不得不說看過了這些記述之后我確實認同了孟德斯鳩的觀點,這一次是偉人的獨特的觀點與思考問題的角度讓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閱讀未來得及細細品讀。但僅僅是只言片語間也讓我見識了很多東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論述了**、人口>>[1] >[2] >下一頁《》
孟德斯鳩是資產階級法的理論的奠基人之一,他在《論法的精神》中認為法的基礎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這本書被稱為“繼亞里士多德之后的第一部綜合性政治著作,是迄今為止最先進的政治理論著作”。
該書所倡導的法制、政治自由和分權,是對神學和封建主義的有力抨擊,成為此后資產階級革命的政治綱領。特別是孟德斯鳩最早正式提出的分權制衡理論,對近代以來資產階級的政治實踐和意識形態(tài)產生了直接而深遠的影響。經過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實踐,建立民主制度和政權制度,已經成為資產階級國家的組織原則。
孟德斯鳩關注的不是具體的法律規(guī)范本身,而是法律精神,即法律符合人類理性的必要性和規(guī)律性。因此,孟德斯鳩將法律置于決定性地位,認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而**則是對人性的蔑視和對自由的侵犯。隨后,他深入研究了自由賴以存在的制度條件,找到了恢復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權分立,以限止權力,防止權力濫用。
它主張在憲法的指導下,實行分權制衡的政治制度。法律、自由和憲法的結合奠定了憲法理論的基本框架,這是孟德斯鳩對政治理論最杰出的貢獻。
他的貢獻還體現(xiàn)在歷史主義和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鳩的全部理論都建立在對歷史事實和世界各國古今政治、社會與法律制度實踐分析基礎之上,從社會——歷史——文化以及人們生存環(huán)境中的各個因素相互聯(lián)系與影響的動態(tài)關系中把握一國政制與法律發(fā)展變化的規(guī)律。這是對傳統(tǒng)政法研究方法的突破,使政法研究向科學邁進了一大步。
筆者認為,法律與**、自然地理環(huán)境、宗教習俗等諸多因素有關,也與法律有關。這些關系構成“法的精神”。
闡述了自然法理論、法與法的定義、法與制度的關系、制度的分類、各種制度的性質和原則等。本文闡述了政治自由與分權理論,并以英國為例提出君主立憲制的政治主張。本文論述了自然條件與政治法的關系,認為自然地理環(huán)境對社會政治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制約作用。
本文論述了法律與工商業(yè)、貨幣、人口、宗教的關系,主張建立工商業(yè)、發(fā)展**、反對過度征收、促進國際交流與世界和平。論述了羅馬繼承法和法國民法的淵源和變遷。強調要嚴格區(qū)分各項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制定法律應遵循的原則和應注意的問題。
19世紀的資產階紀各命不同程度地受到這部著作的影響。
《論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鳩最重要的、影響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全書分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關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與**的關系;第二卷討論法律與政治權力、政治自由和分權力論的關系;第三卷討論法律與地理環(huán)境的關系。
書中提出的追求自由、提倡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對世界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重大影響。
通觀這本書,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經濟方面的理論,讓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政治學理論主要包括政權分類理論、自由理論和分權理論。
關于政體的劃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劃分,劃分的標準不完全相同,卻有一個共同點:它們都根據(jù)統(tǒng)治者的人數(shù)以及統(tǒng)治的正當性進行劃分。孟德斯鳩將**分為三種類型: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
共和政體是全體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權力的政體,分為民主政體和貴族政體。民主是最高權力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的政權,而貴族則是最高權力掌握在一些貴族手中的政權。君主制是指最高權力掌握在一個人手中,但君主制符合**的固定法律。
而君主根據(jù)自己反復無常的意志來統(tǒng)治的政體則是**政體。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鳩認為,自由并不意味著人們可以做他們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圍內做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將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邊界。一旦公民的行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復存在。
在他看來,所有擁有權力的人都會無休止地濫用權力,因此我們必須限制權力以保護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權分立理論。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開。這三種權力必須分開行使,同時要相互制衡。如果兩個或三個權力集中在同一個人或機構手中,自由將不再存在。
孟德斯鳩從政治自由的角度論述了他的分權理論。在他看來,權力具有這種特性,即“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他便設法給權力某種界限。他設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他因此合乎邏輯地提出了權力分立理論,即他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有關國際法事項的行政權力和有關民政法規(guī)事項的行政權力。
在此基礎上,詳細論述了這三項權利之間的制約在保護公民自由中的作用。他說,“當立法權與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之手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p>
無論分權還是制約,都服務于保障自由的目標。其權力理論與自由觀是相互支撐的,作為保障自由實現(xiàn)的手段,權力分立反映了他對集權主義和**的厭惡及對自由的向往。其自由觀是建立在堅實的人性論基礎上的,因此,其考察英國政治得出的權力分立理論也有相當?shù)幕A。
雖然當時英國的政治并非如他所想,但他的理論在美國的成功實施無疑可以證實其天才的設想的智慧。
在我們談到權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與實現(xiàn)時,不可忽視的是,權力分立與制衡也能較好地保障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作為一個自由主義者,他似乎以秩序為自由之前提?!霸诹己谜蜗律畹娜嗣?,總比那些沒有規(guī)章,沒有領袖,在森林里游蕩的人民要快樂些......。
”同時他認為,應采用溫和手段改進社會頑疾以使法律恢復效力。從以上兩點,我們可以對無秩序狀態(tài)的否定。
而法律方面,孟德斯鳩認為,法主要是由事物的本性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他將法律分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
它源自我們的自然本性,而人定法是建立在社會之后,人們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后,孟德斯鳩又接著分析了法律與防御力量,進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氣候、土壤、**、稅收、宗教習俗、貨幣等事物的關系。孟德斯鳩在書中論述了許多具體的刑法與民法理論。
孟德斯鳩認為,立法應與政體的原則相適應。在民主政體下,立法應該鼓勵平等和節(jié)儉;在貴族政體下,立法應該限制貴族的驕橫;在君主政體下,立法應該鼓勵榮譽;而在**政體下,立法要傾向于恐怖。他主張制定法時,表述簡潔以事實為基礎,無充分理由不變更法律,刪除無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在經濟方面的理論上,孟德斯鳩認為,私有財產是人類的自然權利。民事行為中的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公共利益絕不能動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去剝奪個人的財產。
同時,他認為勞動是財富的源泉,應該大力發(fā)展工商業(yè),反對苛捐雜稅和橫征暴斂。
孟德斯鳩是十八世紀上半葉法國杰出的啟蒙思想家。啟蒙運動作為一場思想解放運動,為即將到來的大規(guī)模的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三權分立思想雖然不是最先在法國大革命中實現(xiàn),但是在大洋彼岸的美國卻是利用了這個權力制衡理論,發(fā)展到現(xiàn)在超級大國。
對美國的政治制度的設計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美國的三權分力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為指導思想的。同時這里面權力的分立和制衡對我國的政治體制的改革有著很大啟發(fā)和借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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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法律”為何物?也許有人會說,當一個國家或是界的法律、人民或公民必須遵守生存和生活的規(guī)則時,法律規(guī)定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告訴你該做什么和不該做什么。那么如此看來,法律將是本寫不完的書,而這種如同博爾赫斯筆下的《沙之書》的書在現(xiàn)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法律亦是如此,所以什么是“法律”,“法律”能做什么,在現(xiàn)實生活中,特別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道路剛剛步入正軌的時期是迫切需要法律專家向民眾傳達的,而我通過讀《論法的精神》,對于“法律”為何物,以及“法律”在現(xiàn)實生活中能做什么,有了比以往深刻的認識。
首先,本書作者為十八世紀上半葉法國著名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他是西方近代法理論的奠基人之一,在他的觀念里,法的基礎,即為人的理性,唯有理性的,崇尚自由,崇尚人文精神的人,才能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才能正確地貫徹落實法律的實施,使法律真正為民所用。這雖然是當時啟蒙時啟的理論,但在當今社會,特別是在今天的中國社會,也有著深遠的意義。中國自古兩千年的封建**統(tǒng)治直到1912年才得以推翻,封建思想在中國人民的腦子里根深蒂固,而在1912年后的**時期,因戰(zhàn)爭的緣故,中國還未真正實行過憲政,民主意識有了,自由意識有了,唯獨缺乏法律意識,這是中國目前所面臨的窘境。
而在《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對法律的解釋,或者說是對法的精神的解釋則為:法是對自由的界定,法無禁止就是自由活動的范圍;自由的保證在于對權力的約束,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是節(jié)制權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認識法律現(xiàn)象必須結合一定的社會現(xiàn)象相互之間的關系來考察;社會現(xiàn)象的變化源于社會內部結構中某個因素的變化,所以,法律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法律也可以帶動社會的變化。孟德斯鳩認為法律是理性的產物,因此法律精神必須包含對理性的終極理解。在這一背景下,厘清法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總是依賴于法的工具作用,寄希望于法律能夠解決我們社會或是政治制度現(xiàn)在所面臨的所有問題,從而忽視了法律精神所帶來的,對法律,而不是法律條文堅定的信仰。
查閱了有關資料,我發(fā)現(xiàn)學界對于《論法的精神》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部分反對此書的學者認為此書推崇的是開明的精英政治,孟德斯鳩通過此書告誡貴族,假使他們不拿出一部分權力,**制度將會帶來風險,所以孟德斯鳩的思想是為封建**貴族服務的,假惺惺的民主,而真正的是**。相反,支持此書的學者,則認為《論法的精神》是法國1791年憲法三權分立原則和美國憲法權利制衡原則的思想源泉,而將孟德斯鳩列為分權學說和政治自由主義的理論學家。
在書中,孟德斯鳩還認為在政治體制的背后,都存在一套“原則”,而這套原則會驅動人民來支持該政權并為之效力。首先,孟德斯鳩把人類的政治制度分為共和主義、君主制和**。對于君主制,若有貴族、教士等制約,則為“民主君主”,若沒有,則為**。
其次,對于民主共和而言,此原則變?yōu)椤俺缟械滦浴薄礊閷⒐怖嬷糜趥€人之上;對于君主制而言,動力(既原則)則為“熱愛榮譽”——對于更高位階、特權的渴望;最后對于**政體而言,原則便是“對統(tǒng)治者的恐懼”。如果一個政權缺乏原則,它就不可能長期存在。
反觀當今中國,“崇尚德性”的人少之又少,大部分都是“熱愛榮譽”的,因為榮譽可以將自己推上更高的臺階,從而擁有更大的權力,因此,中國社會普遍存在一種利益至上的原則,做一件事情不完全憑借自己的興趣愛好,而是先想想對自己的好處和利益有多少,這種觀念便將人們帶入另一個誤區(qū)——學法律,完全就是看法律的功效,看法律能為自己帶來什么,而不是全身心地投入法律事業(yè),在學***的同時更注重學***的精神,為社會帶來法制。
在現(xiàn)今中國社會,作為公安大學生,我們在學***的同時, 更應該學***的精神,收斂一點功利主義,將自己的法律學***伸張社會正義的一部分,真正為社會服務,真正做一名學法、懂法,善于用法的公安大學生。
這是《論法的精神》帶給我的感悟。
12偵一嚴靖凱
1221003
2.《論法的精神》這一書中的第十一章第六節(jié)講到了“英格蘭政體”,這也就是后來廣為人知并被許多國家采用的三權分立思想的**。根據(jù)孟德斯鳩的學說,每個國家有三種權力:
一。立法權,即立法機關制定、修改或廢除臨時或長期法律的權利。2.
行政權力,即**部門休戰(zhàn)、派遣或接受使節(jié)、維護公共安全、抵御侵略的權利。三。司法權:司法部門負責懲治犯罪或仲裁民事糾紛。
孟德斯鳩也很好的用三個如果闡述了如果不把“三權”分立所帶來的結果:如果司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之手或同一機構之中,就不會有自由存在。因為人們害怕國王或議會制定暴立法并加以實施;如果司法權不脫離立法權和行政權,自由就不復存在;如果司法權和立法權相結合。
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將被**,因為法官有權壓制他人。如果同一個人或同一個由政要、貴族和平民組成的組織行使上述三種權力,即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后果不堪設想。寫到這里,我不由想到中國古代的皇帝不就是三權集一身嗎?
如果他是一個英明賢惠的皇帝,那么國家就會更加繁榮昌盛;如果他是一個平庸但恪守職責的皇帝,那么他的政權很可能會有一個平穩(wěn)的過渡,但國家是無法發(fā)展的;如果他是一個當權的暴君,那么權利就會在他手中被濫用。毫無根據(jù)的創(chuàng)造法律來懲罰別人,自己又以身試法卻不遭受任何懲罰,國家的制度遭到破壞,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那么他們就會起來反抗,一個王朝也就會在這個浪潮中覆滅。中國幾千年來的數(shù)百位皇帝正好作為不“三權分立” 結果的最好例子。
當今中國,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顯然不是“三權分立”學說的產物。最簡單的,中國不適用“三權分立”,因為思想文化的不同,中國人普遍是“壓上家,打下家”的打麻將心理,只要自己好而不允許別人好,缺少實行三權分立的最基本的素質,同時中國是在黨的統(tǒng)一領導下,缺乏三權互相制衡的動力。三權分立的理論基礎是對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更高的權利,所以中國沒有實行三權分立。
但是,我覺得三權分立之中的“權力制衡,互相監(jiān)督”的思想對現(xiàn)在的中國還是很有借鑒意義的。中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沒有比它更高的器官了。我認為中國應該建立一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監(jiān)督機構。任何人,任何部門都會犯錯誤,特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旦發(fā)布錯誤的法律或命令,可能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
這一監(jiān)督部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人大的失誤,限制人大的權力,對我國的發(fā)展壯大具有積極意義。
3.孟德斯鳩曾說:“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tài)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
法律應與政制制度所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法律應與居民的宗教、性、財富、人口、**、習俗和習慣相一致。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
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边@個精神不僅對于立法,修改法律有巨大的指導意義,對于法官的裁決以及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也有巨大的指向性作用。想想一下,如果英國所有的法律都復制到中國,中國會發(fā)生什么?
應該都可以想象吧,社會混亂,法制破壞,中國陷入巨大危機……由此可見,法律的制定與修改,必須與國情、當?shù)禺敃r的社會情況等相符合,才能有利于社會發(fā)展,保證所得到的法律有其確定和高效的作用。孟德斯鳩在300年前的一個非常長遠的視野中預見到了這一原則,并給了我們寶貴的精神財富。今后,我國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將嚴格遵循這一原則,以完善我國的法制建設。
4.《論法的精神》對世界發(fā)展的影響。說到這本書對世界的影響,是分權理論,最重要的例子就是美國。
美國的政治體制可以說完全是三權分立學說的實體化。司法權屬于法院,行政權屬于**,立法權屬于國會,三權制衡,相互監(jiān)督,美國的政治制度也被許多國家借鑒。本書對中國的影響也非常大,主要是在辛亥革命后 。
孫中山曾考察西方的政治制度,認為它很先進,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五權憲法”,五權即:**權、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和考試權。臺灣至今仍有此五院。
由此可見孟德斯鳩的權力制衡思想對后世影響深遠。
法律規(guī)制了社會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與國家政體性質原則、自然狀況、自由程度、氣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關系,《論法的精神》以法律為中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特別是又遍涉經濟、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討論這些領域與法的關系,這些關系便構成本書的主旨--法的精神。不幸的是,孟德斯鳩并沒有向我們清晰地揭示法律精神的真諦,但他提出了偉大而不朽的法律精神命題。他探索的思想路線和普遍聯(lián)系的思想方法,已成為人類寶貴的文化財富。他的精神也將為我們所繼承,使這種信念能夠與我們一起創(chuàng)造一個更加和諧文明的社會。
讀《論法的精神》有感
拜讀了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一書,我對其中所說的三權分立思想產生了興趣,我認為三權不僅要分立,而且更重要的是通過立法,以權力制約權力?!皬氖挛锏男再|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孟德斯鳩這一至理名言堪稱人類政治生活中的“牛頓定理”。
三權不僅要分立,還要相互制衡。孟德斯鳩指出,在某種意義上,制衡比分立更重要。具體而言,對立法機關的制約有:
立法機關不得隨意開會或者休會,會議的時間和期限由行政機關決定。對行政機關的限制是:參加立法機關的討論,只能對立法機關的稅收議案表示同意。
在一般情況下,行政權只通過否決權參與立法。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行政首長的違法行為享有**的權利。司法機關有權監(jiān)督立法機關的活動是否違憲,監(jiān)督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
對司法機關的限制包括:讓立法機關也控制部分司法權,貴族因違法在貴族法院受審,普通法院不傳喚。
在西方,從古希臘城邦時期開始,人們就一直在探索什么是最好的政權。柏拉圖晚年提出,中庸**最宜兼顧君主制和民主的優(yōu)勢,強調以法治國的重要性。從那時起,亞里士多德和西塞羅都繼承了柏拉圖的思想。
在近代,洛克進一步闡述了混合政體與以法治國的理論,并主張人民有最終的自衛(wèi)權,以推翻暴虐的**。然而,人們并沒有找到有效的方法來防止統(tǒng)治者在**內部濫用權力。因為無論是什么樣的**,還是法治,都不能從根本上防止統(tǒng)治者濫用職權。
誠然,如洛克所說,人民可以推翻**,但這是一貼“以暴治暴”的“烈藥”。相比之下,用權力制約權力,不僅可以阻止未來,而且是一種很好的內部自律機制。孟德斯鳩說,只有用權力制約權力,才能防止濫用權力。
這是權力這一事物的性質所決定的客觀法則。
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移的一條經驗”。有鑒于此,他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并賦予不同的機關。
他認為,只有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制度,才能建立一個無私的政權。
該書首先講述了政體對立法權的歸屬有重要影響。孟德斯鳩認為政體的有無與法治有著直接關系。**政體意味著恐怖、專橫和暴力,既無法律又無現(xiàn)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復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所以在**政體下,根本就無所謂立法權。
君主政體與**政體相比雖由也是單獨一人執(zhí)政,卻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體下,君主和少數(shù)貴族握有立法權。至于共和政體,它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但并不等于說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有一條基本規(guī)則,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共和國的人民權力相對平等。
三種政體對法律的繁簡、法律的體系、法律的內容等,也都有著重要意義。
三個政權最突出的表現(xiàn)應該是人民的自由程度完全不同。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孟德斯鳩強調了法律與自由的統(tǒng)一。他認為法治國中行政權沒有專橫壟斷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國才有自由。
一個人只有在受法律支配時才是自由的。我們是自由的,因為我們生活在法律支下。同時,他強調絕對自由并不存在。在一個有法律的國家和社會里,自由只是一個人能做他該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他不該做的事。自由是律師事務所允許的一切行為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將不再有自由,因為其他人也將有同樣的權利。
很明顯,共產黨的**不是人民想要的,人民受到極大的奴役。君主政體也是不太保險的,共和政體則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隱蔽自己的腐化。**污吏往往贊美人民的偉大,掩蓋自己的野心;他們不斷贊美人民的貪得無厭,掩蓋自己的貪得無厭,最終讓人民陷入不幸,人民的自由將不復存在。
為了約束這樣的事情發(fā)生,或者盡可能的避免**,孟德斯鳩提出了三權分立原則。在他看來,一個國家的權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個人手中。它必須分為三個部分: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孟德斯鳩關于三權分立最初的學說的研究是以羅馬為背景的。
羅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權力,一部分的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權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權,并且同時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權,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權力,并以此來對抗人民的權力。國家的權力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們相互制約和平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的情況。從某種意義上說,三權分立在歷史發(fā)展進程中具有一定的進步作用。
分權的真正實踐者是美利堅合眾國,它得到了進一步的改進。根據(jù)1787年美國聯(lián)邦憲法,聯(lián)邦**由國會*和聯(lián)邦法院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是最高立法機構,有權****和聯(lián)邦法官;**是國家元首和行政首腦,經參議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級**、執(zhí)行各項立法,擁有軍事統(tǒng)帥權和外交權,**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長不對國會負責,在緊急狀態(tài)下**可采取憲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聯(lián)邦法院由若干終身任期的**官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門,對憲法和各項法案有最終解釋權,有權裁決涉及國家和各州之間的重要案例。
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打破了舊的分權政治體制的平衡,建立了以**為中心的心的分權格局。
三權分立的本質是資產階級民主制度。雖然有利于防止中國共產黨統(tǒng)治的產生,但三權分立和制衡是資產階級內部的權力分配。同其他所謂的民主制度一樣,并不真正代表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且,三個國家權力機關相互制衡,有時導致效能低下。事實上,在實踐中美國也難以徹底貫徹三權分立原則。
中國現(xiàn)代化建設以來,在今天政治、經濟、文化三位一體的全面改革中,需要學習和吸收其他國家制度的精華,這是實踐證明的,需要加強和完善中國的人大制度。以更好地反映以工人階級為主導、工農聯(lián)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制度。這將對我國的國家建設是大有裨益的。
由于中國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各個歷史發(fā)展階段的不同,政治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我們確實需要根據(jù)國情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權分立,不僅誤讀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而且會極大地損害我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實現(xiàn)法治的關鍵是對權力的制約。當前,我國司法改革應加強對法院審判權的制約,制約權力的前提是分權。當前的司法改革應使檢察院體制得到改革。孟德斯鳩認為,不分權就談不上公民自由。
而我國當前檢察院的現(xiàn)狀是集立案偵查和起訴于一身,并且不受監(jiān)督,這種司法制度中的權力不平衡是很多問題的癥結,必會影響到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我認為,必須對檢察院實行分權,取消檢察院的立案調查和起訴權集于一身的現(xiàn)狀,這是保證案件偵查和起訴質量的重要條件。
由此可見,無論從政治理論的發(fā)展,還是從人類社會政治實踐發(fā)展的歷史來看,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權力制約的政治理論,對人類社會的政治現(xiàn)代化即防止政治權力的腐敗、實現(xiàn)民主化,都產生了積極地影響。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對我國的法治建設有直接的借鑒意義。我們應該深入研究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權力制衡思想,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讓法院、人民代表大會、檢察院更好地為保護人民權益服務。
源于對西方啟蒙思想時期的濃厚興趣和本人對中國當代政治建設的一些看法,我在讀了孟德斯鳩的著名論作《論法的精神》后,除了談一談對《論法的精神》這本書的讀后感,還會說一下通過這本書,我對中國當代政治建設的一些思考。
首先,讓我們談談這本書的內容和孟德斯鳩在這本書中提到的一些想法。
一、是宗教觀點。孟德斯鳩既不是唯物主義者,也不是無神論者,而是自然神論者。盡管自然神論并不否認上帝的存在,但它否認上帝可以隨意干預和支配世界。
孟德斯鳩認為,宗教神學與科學是格格不入的,因此科學應擺脫神學的束縛;但宗教也不是完全沒有存在的理由,它是“一種約束力量”,能夠束縛信仰宗教的君主,而且有些教義能夠教育民眾,提高民眾的品德。
二、是社會學觀點。孟德斯鳩十分重視社會歷史與現(xiàn)實關系的研究。在《論法的精神》這本書里,我們可以看到許多問題的分析都是以大量的歷史和現(xiàn)實材料作為依據(jù)的。
這也使孟德斯鳩成為資產階級社會學和資產階級歷史的奠基人之一。
三、是法學理論。孟德斯鳩是近代資產階級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學理論是以理性為基礎的。
他認為,理性是人類社會建立之前存在的規(guī)律,而這一規(guī)律就是自然規(guī)律,即自然規(guī)律。孟德斯鳩法治思想是孟德斯鳩法學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亞里士多德和洛克的影響。另外,他還提出了許多具體的法學理論,如禁止拷問、依據(jù)明文斷案、罪行與刑罰相適應等。
四、是憲政思想。主要是君主立憲思想和三權分立學說?!墩摲ǖ木瘛分忻系滤锅F認為君主立憲制是最理想的政治制度。
至于分權理論,可以說是政治學專業(yè)的學生所熟悉的。甚至許多不學政治學的人也知道,分權是孟德斯鳩提出的。當然,我們知道,其實是洛克最早提出了三權分立,不過洛克的三權是指立法權、執(zhí)行權(包括現(xiàn)在所說的行政權和司法權)和對外權(外交權),而孟德斯鳩發(fā)展了這一分權思想,建立了現(xiàn)代三權分立學說,即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權分立,而且,三權之間還應當相互牽制,達到某種平衡。
五、是教育思想。孟德斯鳩的教育是為政治服務的。
六。、是戰(zhàn)爭與和平思想。這里面包含了國際法的思想。
七、是經濟思想。在這本書中,孟德斯鳩提倡勤儉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盡管他認為**的君主制和人民應該鋪張浪費。他談到“自由”問題,主張“自由”;反對貴族的商業(yè);主張財產權是自然權利,私有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八、是人道主義思想。孟德斯鳩認為人生而平等,自由是人類無價的財富。他反對酷刑,反對奴隸制。debasrideb.com
我個人認為,這一觀點是本書除了討論法律之外的另一個亮點??紤]到孟德斯鳩當時的社會地位,我認為他提出這樣一個簡單的觀點并不容易,這反映了孟德斯鳩對人與人之間平等關系的深刻反思,人既是封建主又是思想家。
以上是我在讀過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后對這本書中主要觀點的總結。下面我想針對孟德斯鳩在這本書中對于政體的建立的思考,談談我對中國當代政治制度中一些我認為的嚴重問題。通過孟德斯鳩的分權等思想,我們來看看中國政治制度的建立。
中國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理論意義上的最高權力機關,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也是最高權力機關。但在我們的現(xiàn)實中,這個人大不能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從一些新聞報道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許多人大代表的政治道德素質不高。在酒后駕車、撞人等惡性事件中,我們經??吹揭恍┤舜蟠?。
可見人大代表這個隊伍本身就是魚龍混雜參差不齊的。而且,在我們的現(xiàn)實政治中,許多行政機關的領導對人大有很大的影響,甚至可以影響人大應該發(fā)揮的作用,使行政權力優(yōu)于所謂的最高權力。人民代表大會不能發(fā)揮應有的作用,這是非常可悲的。
最后,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立之初,我們的初衷是進行民主選舉。然而,從**到地方**,大量平等選舉的存在和差額選舉的造假,從根本上使人大制度形同虛設。這是中國當代政治制度中的一個嚴重不足。除了人大制度之外,還有中國的法制制度。
我認為一個現(xiàn)代民主的國家,不管它是什么樣的意識形態(tài),如果它標榜民主法制的話,它在政體設置中都應該對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有所借鑒。將它的司法權能夠完全地獨立出來,不受其它因素的影響,以防司法的偏頗。就像美國建國時政治體制的建立一樣,他使自己的司法權完全獨立與行政機關,不受行政鎖的影響。
(一些極為特殊的情況除外,因為美國**擁有赦免權)但是我們再看中國,盡管一直在向法制化發(fā)展,可是先天設置上的不足,注定中國的法制建設是要在泥潭中前進的。由于我國的司法權并不是完全獨立的,它受到各種外部因素的影響。它在現(xiàn)實中,會被地方行政機關影響,左右司法。
畢竟在很多地方我們都可以看到,雖然行政級別相同,但是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還是要受那些****的領導的,再加上財政上的控制、特權階層的存在,使得我們普通老百姓有些時候只能對中國的司法報以很深的無奈與憤怒。這根本不應該是一個現(xiàn)代民主法制國家應該表現(xiàn)出來的社會現(xiàn)象。真是悲哀。
關于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的讀后感和通過這本書對中國政治、法制的思考就寫到這,其中很多的觀點是很不成熟的,希望老師能不吝指正。
從他高中的學習生涯,他接觸到孟德斯鳩,現(xiàn)代法律的先驅。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可謂開美國民主法制的先河,而后者也正是因吸收了孟德斯鳩的法學思想而建立了以權力制約與平衡為核心的三權分立制度。
翻開《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悟,并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孟德斯鳩是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初期啟蒙運動的杰出代表,也是法國著名的資產階級法學家?!墩摲ǖ木瘛肥瞧湟簧匾闹鳎敃r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論法的精神》一書,雖然它有時代的局限性,以及社會意識形態(tài)上存在著差別(主要服務于資產階級的上層建筑)但是就在當時的時代而言,這本書與巴爾扎克的《人間喜劇》同譽為百科全書。它不僅是美國的法律制度,也是整個資產階級建立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
孟德斯鳩在法的定義上說道:“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
”這闡述了法的普遍性,法存在于萬事萬物之中,就連自然也有它的法則。
有了法的定義后必然會產生法的精神。那么,什么是法的精神?孟德斯鳩認為:
“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tài)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與政制制度所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法律應與居民的宗教、性、財富、人口、**、習俗和習慣相一致。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
法的精神講述了法的普遍聯(lián)系性,法不是冷冰冰的一段段文字而是與國與國、家與家、人與人之間都聯(lián)系著的并且時時刻刻都產生互動。
孟德斯鳩認為,只有從上述法律精神出發(fā),才能解決自然法與人工法的關系,才能進行各種法律分類。他列舉了不同歷史時期、不同民族、不同社會政治制度的歷史時實和法律文獻,論證了某種法律制度的共同成因。同時,他還試圖建立某些原則。
“我建立了一些原則。我看到,個別案件受這些原則的制約,就好像它們是由這些原則擴展的一樣;所有國家的歷史都只是這些原則的結果;每一個個別法律都與另一個法律相聯(lián)系,或取決于一個更普遍的法律?!?/p>
但即使法律精神應該如此,法律也會受到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從歷史的發(fā)展來看,人類從來沒有脫離上訴的影響而建立起法律,孟德斯鳩本人也沒有達到純自然的人類語法。但不可否認的是,孟德斯鳩用自己的知識構建了一個人們可以期待的理想王國的基本框架。從這個角度來看,孟德斯鳩與其說是一位法學家,不如說是一位哲學家。
禪師曾說參禪有三種境界:未參禪時,見山是山,見水是水;參禪有所感悟時,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至參禪徹悟時,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這即是參禪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認識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內在本質,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實難達到。
然而,如能達到這種最高境界,便無往而不勝。
最近有幸拜讀了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它不愧為啟蒙運動的代表作,孟德斯鳩不愧為啟蒙運動的領袖。高屋建瓴的言辭,使人久久不能罷去,雖不敢說參透,但不論如何終究略有所感,頗有所思。
在這本書中,孟德斯鳩提出了許多關于法律的理論,例如反對酷刑、主張量刑適度,刑法應富有教化意義,只懲罰行為,不懲罰思想、語言等;對教會的無理的罪名和刑法進行了批判,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真知灼見。此外,他還對政治進行了分類。一、 一直對政治世界感興趣的人,想談談這一理論的優(yōu)點和我的看法。
孟德斯鳩把政治制度分為三種類型:共和國、君主和**。他認為這三種政體各有不同:共和政體是一種全體人民或部分人民擁有最高權利的體制,它分為貴族政治和民主政治,在社會的各種層面上都體現(xiàn)民主的本質,并把品德當做自己的原則。
君主制是指一個人在遵循現(xiàn)有法律的基礎上進行的統(tǒng)治。這種**需要自己的貴族、中產階級和法律保障機構,并以榮譽為自己的原則,防止中國共產黨的產生。**政權是一個沒有法律效力,完全服從領導人意志的政權。在這里,國王是法律,他的原則只是恐懼。
這是一個永不過時的分類,無論社會發(fā)展到什么樣的地步。在**型**中,國家基本上不需要法律,因為國王和**不想受法律約束。尤其是國王,他們不希望法律成為他們頭上的詛咒,成為他們行使國家權力的制約者。
對于一般的老百姓,由于政體的限制,他們的一切財產和權利,甚至生命都在于統(tǒng)治階級的一念之間。他們差不多是無產者,所以不需要法律來維護他們的財產所有權;他們隨時受到國王所統(tǒng)治的軍隊等暴力機關的恐嚇與威脅,生命的失去對他們來說仿佛司空見慣,于是他們不敢、也不能奢求法律的保全。因此,在一些**國家,法律要么不存在,要么成為一紙空文,要么成為贏家在政治斗爭中獲勝的借口,失去應有的作用。
在貴族政權中,法律起著制約國王的作用。從某種程度上說,整個貴族階層的出現(xiàn),是由于貴族勢力在一個方面的強大和擴張,導致貴族對政治權利的渴望增加。國王為了保有自己榮華富貴和部分的特權,不得已與貴族進行妥協(xié),進行國家權力的再分割,而這兩個層次的人所簽訂的契約,就成為了貴族政體中的根本法律。
這種法律系統(tǒng)地解釋了國家權力在國王、貴族和人民三個利益集團之間的分配。法律體現(xiàn)了貴族的“超凡脫俗、不同常人”的特征,使貴族獲得了相應的榮譽和實際利益,并使榮譽“推動著政治肌體的各個部分,用自身的作用力將各部分連接起來。這樣,當每個人都認為這是個人利益時,這已經符合公共利益。
”在民主政體中,情況卻是另一個樣子。正如書中所說,美德是民主的原則。而在我看來,法律恰恰就是道德的底線。
“在君主國里執(zhí)行法律的人自認為是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因此應具備的品德水平低于平民政治的國家。在一個平民政治的國家里,執(zhí)法人員感到他們必須為法律服務并承擔責任?!庇谑?,法律對于那些掌握國家政權的人來說,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為他的官職的得來,正是由于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如果他敢于觸反法律,踐踏法律,就會失去執(zhí)政基礎和擔任公職的理由。事實上,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為確立選舉權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使公民參與政治活動的理由。當然,由于老百姓固有能力的限制,他們必須在國家機關中選擇自己的利益來代表自己說話,管理日常事務,即行政事務。
只有有了他們的信任,他們才能掌權;如果失去了這種信任,他們就會被人民除掉,或者在革命中被趕走。
但是,用中國人的話講,政治,即江湖。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理論上講,這句話可以“翻譯”為政治即人治的產物,那么按照當今社會向著民主或者共產主義發(fā)展的趨勢,人們常說目標終究會達到的。
按照目前的趨勢,民主總是以越來越慢的速度接近其臨界值。個人認為,民主的進步會像權力功能一樣無限,但不會完全實現(xiàn)。也就是說,總會有少數(shù)既得利益者,或者說在民主進程的發(fā)展后期,極少數(shù)既得利益者,作為擁有或擁有最多資源的人,扮演著政治家或攝政者的角色。而這些讓人的權利在民主政治極端趨近于民主的時候,更加凸顯與普通人,這樣的情況給了既得利益者以玩弄“政治”于股掌之中的權力,尤其是他們越有才的時候。
而民主進程每進入一個發(fā)展階段,在這個階段中,既得利益者階級幾乎處于不變或者變化微小的狀態(tài)下,另外更重要的,他們用他們的方法給出法律的界限和定義,也就是“擁有最終解釋權”。然而這一平衡一旦被打破,又會出現(xiàn)一群有愿望建立新的“更民主”的社會的人們,而他們,或他們最終給出的管理方法對導致的既得利益團體,又會開始新一輪的“政治”。
基于以上個人觀點,我對法律保障的民主還有其他看法。盡管在法律中明確要求實現(xiàn)民主,但是民主的實現(xiàn)還有許多的限制因素:首先,民眾的素質是一個必須考慮的問題。
常言道,“兼聽則明,偏聽則暗”。如果百姓沒有一種對事物的正確判斷的能力,就很容易會被一些野心家所利用,總是他們擁有法律所規(guī)定的權力,但是由于一些****或是跟風的問題,他們也就失去了民主的本意,而形成了一種在民主外衣下的特殊的**行為。
其次,在民主進程中,法律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和重視將是一個重要問題。在一種保護和強調私有財產的環(huán)境下,個人的物欲會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的,因此他們的選票可能會投向那些具有大量資產和權勢的人身上,渴望他們能給自己帶來好處。而這些拿到選票的人,又是掌握著國家經濟命脈的人,他們的勢力登上了政治舞臺,必定會發(fā)布有利于該階層發(fā)展的政策。
而這些政策的實施,又有可能會傷及到一些平民的利益,這正是法律精神的反面。其實這一點在當今的各國中的銀行家掌握政權的秘密實際中得到了體現(xiàn)。
這一點就涉及到了我們關于管理、法律以及一切其他的社會學命題的討論和研究。完全的法治是建立在完全的民主基礎上的。而如現(xiàn)在的社會發(fā)展狀態(tài)所示,個人認為最終民主發(fā)展進程將會進入一個,極度接近民主,然后平衡被打破,再次接近民主的狀態(tài)。
除非我們能找到一種管理的或者統(tǒng)治的方法,使得管理層和被管理層是同樣的對象,或者類似的方法以達到民主的平衡,并期待一群慎獨的革命者取得領導的權力并實施這種管理方式。這樣才能達到真正的民主。但如果真的如此,那么這種管理方式一定對人的想法、思維有規(guī)律化處理或者長時間的潛移默化的精神影響,使人們都理解并信服這種統(tǒng)治方式。
那么這和我們看到的科幻片中,人們被高科技所奴役又有何二。只不過我們被大多數(shù)人頭腦中的“民主”狀態(tài)所奴役罷了。
因此,民主是相對的,而法治也是如此。我們應該用法律在賦予民眾民主的同時,來規(guī)范這種民主。所以我覺得,法的精神應該繼續(xù)發(fā)揚、創(chuàng)新,以適應于當今的發(fā)展,為社會的發(fā)展提供新的法律依據(jù)。
但是無論如何,我們都不應該忘記,我們是人,從群落社會建立之初就葬送了絕對的民主,而正因如此,我們才認為我們是高等的,而法律從另一個角度看是幫助我們做我們認為我們應當多的事情罷了,我們不是為了信仰而活著,不是為了傳說中的“民主”。
從學哲學開始,就知道物質決定意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一個時代所產生的意識性的東西肯定有這個時代的深深的烙印,現(xiàn)在21世紀如此,同樣把目光轉到18世紀上半葉也是如此。
法律的本質是什么?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解釋。馬克思主義把法律概括為兩個方面:法律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體現(xiàn);法律的內容是由統(tǒng)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對馬克思主義的解釋,一代代地總結、補充和完善,在前人的肩上總結。
那么,沒有前人的明確概括和總結,我們如何才能一步一步地探索法律的本質,為后者指明方向呢?讓我們按著孟德斯鳩的想法來解決。
18世紀上半葉,正值啟蒙運動發(fā)展的時期,在這之前已經有了“文藝復興”運動,而在文藝復興之前是被稱為“黑暗的中世紀”,封建主義與宗教相結合的勢力統(tǒng)治者這片大陸 ,人們的思想比較僵化,欲望與人性被壓制。不可否認,這對相對落后的生產力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社會在發(fā)展。在生產力發(fā)展的條件下,人們需要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質享受和精神享受。此時,原有的社會制度和思想已不適應。
“文藝復興”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對禁欲,要求自由,對宗教腐化現(xiàn)象的不滿,這是最基本的。就像我國在與封建主義斗爭時,也是先從最基本的開始,要求官吏清廉,賦稅減輕等等,而后才發(fā)展到制度的,思想層面的批判,這也符合生產力的發(fā)展規(guī)律與社會歷史的發(fā)展規(guī)律,這里不再贅言。
那么到了啟蒙運動就面臨著“推翻一個世界”與“重建一個世界”的任務。孟德斯鳩選擇了法律的這條路,因為他從古希臘、羅馬法中得到啟示,這如他自己說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他認為的法律不應是統(tǒng)治者一個人或一群人隨便制定出來,法律應該同政體、自然地理環(huán)境、宗教、風俗***各種因素有關系,法律之間也有關系 ,總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類理性的必然性和規(guī)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并沒有用理論去研究理論,他的全部理論都建立在對歷史事實和世界各國古今政治、社會與法律制度實踐分析基礎之上,從社會──歷史──文化以及人們生存環(huán)境中的各個因素相互聯(lián)系與影響的動態(tài)關系中把握一國政制與法律發(fā)展變化的規(guī)律。歷史主義和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使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向科學發(fā)展。這是對傳統(tǒng)政治學、法學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會理論"前科學"時期,也正也因為這樣的創(chuàng)舉使得他的理論不再拘泥于傳統(tǒng)的那些思想,創(chuàng)造了一個時代,為資產階級革命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論法的精神》全書分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關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與**的關系;第二卷討論法律與政治權力的關系;第三卷討論法律與地理環(huán)境的關系。該書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對世界范圍的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很大影響,被載入法國的《人權宣言》和美國的《獨立宣言》。
讀孟德斯鳩的這本書,我最直接的感受是他反復強調的“道德”兩個字,貴族的道德,平民的道德,君主的道德,這兩個字最直接的反映出他對人性的研究,就是啟蒙運動從人性的角度來說明法律的存在及作用。他說“君主政體具有法律的力量,**政體有君王永遠高懸的手臂”兩者治理或支撐著一切。但是在平民政治的國家里,卻需要一種更為強悍的原動力,這就是品德”。
品德是什么?品德是指個體按照一定的社會道德標準和規(guī)范行事時,對社會、他人和周圍事物穩(wěn)定的心理特征或傾向。個體的心理傾向是為了滿足自身的生理和心理需要。
那么它必須與啟蒙思想家一直主張的自由平等思想相一致。這就是人性的標準??傊瑹o論你有什么樣的法律,你都應該符合人性。
這讓我想起一個法律案件:南京人彭宇說,他在法庭上被指控是因為他幫助老太太摔倒。南京市鼓樓區(qū)法院對彭宇案做出了一審判決,稱“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
責令彭宇賠償原告損失的40%,即45876元,10日內支付。判決書中還稱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醫(yī)院,而可以“ 自行離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他的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蔽覀儾还苁聦嵲趺礃?,就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而言就是違背人性的,人性是向善的,而此中案例并沒有做到真正符合法的精神的判決,當然這是在我國法律體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條件下的特殊情況,但我相信到了最后我國的法律一定能做到符合人性的程度。
其次,他將**分為三種類型: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并且給出了三個定義,“或者更確切地將它們稱之為三個事實:
共和體制就是全體人民或部分人民擁有最高權力的體制;君主政體意味著只有一個人統(tǒng)治國家,只不過遵循業(yè)已建立和確定的法律;至于**政體非但毫無法律與規(guī)章,而且由獨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變化無常的情緒領導國家的一切?!?/p>
看一看現(xiàn)在西方的主要政體。美國政體從大的方面說,沒有君主,是實行共和制的國家。美國共和制的特點是三權分立,但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機構中,核心是控制行政和軍事權力的**。
因此美國政體是“**制共和制”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圣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 外交官、主教及英國圣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準法律,宣戰(zhàn)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的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襲貴族、新任命的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大主教和教會主教組成。下議員也被稱為下議員。其成員由普選產生,并采用票數(shù)最多的小選區(qū)選舉制度。任期五年。但**可決定提前**。
英美的**形式反映了孟德斯鳩分權對西方的影響。他主張將國家權力分為三個部分:議會有立法權,國王有行政權,法院有司法權。
,“三權”相互分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我很佩服他的這種開放性思想,他沒有去拼命找某條“完美”的標準去對政體作某種規(guī)范,而是選擇制衡的方法,互相約束達到平衡。
孟德斯鳩在這本書中也強調了一點:地理環(huán)境的決定論?!墩摲ǖ木瘛返谌淼?4章的內容,集中體現(xiàn)了孟德斯鳩的“地理環(huán)境決定論”的思想。
《辭海》在關于“地理環(huán)境決定論”的條目中寫到:孟德斯鳩同英國的巴克爾、德國的拉國爾一樣,是“地理環(huán)境決定論”的代表人物。其基本觀點是自然條件是社會發(fā)展的決定因素。
孟德斯鳩舉了大量的例子來說明這一點。從氣候到土壤,從南到北,從西到東。他指出,不同的氣候因素和土壤因素產生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產生不同的法律制度。
而土壤和氣候因素同居民的性格塑造也十分密切,就土壤因素而言,“土地貧瘠使人勤奮、簡樸、勤勞和適宜于戰(zhàn)爭,土地肥沃則會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懶惰和貪生怕死”。因此,土地肥沃的國家常常是單人統(tǒng)治下的政體,而土地貧瘠的國家則往往是數(shù)人統(tǒng)治下的政體。就氣候因素而言,“寒帶國家的人民,像青年人一樣勇敢,炎熱國家的人民,就像老頭子一樣懦弱”。
因此,沿海平原國家實行民主,山區(qū)國家實行君主制。不可否認,他的理解有一些缺點。中國的社會政體經歷了部落首領制、奴隸貴族制、封建帝制、人民共和制和人民民主權利。雖然在5000多年的歷史長河中,中國地理環(huán)境的諸多因素發(fā)生了變化,但應該說總體變化不大。
但是,中華民族的上層建筑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以維護少數(shù)人利益的法律體系和社會政體宣告破產,而以維護最廣大人民利益的法律體系和社會政體已經建立。這一歷史性的變革,并不是孟德斯鳩的“地理環(huán)境決定論”所能夠解釋的通的。
因為孟德斯鳩的“地理環(huán)境決定論”是靜態(tài)的甚至是一成不變的,而人類社會的上層建筑是動態(tài)的,處在永遠都在變化發(fā)展的過程中。
但是,他把法律的精神中加入了一些“地方特色”。我覺得這其實也是人性的體現(xiàn),說白了就是每個人生活和生存環(huán)境不一樣,自己對道德的標準也不一樣,比如“土地貧瘠使人勤奮、簡樸、勤勞和適宜于戰(zhàn)爭,土地肥沃則會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懶惰和貪生怕死”,這就避免了他所說的“法的精神”空洞抽象的弊端,更符合人的發(fā)展,與人性是相符的。其次,他提出“地理環(huán)境決定論”,其出發(fā)點是為瀕臨海邊平原的法國能夠實行民主政治提供理論上的依據(jù),為其三權分立學說提供能夠實現(xiàn)的現(xiàn)實上的可能。
最后,《論法的精神》雖然理論闡述并不是很完善,但是這是后來的西方資產階級思想的源泉,孟德斯鳩是18世紀上半葉,近代資產階級政治與法理學思想體系的主要奠基人, 從這本書中我們可以挖掘很多東西,因而被稱為“是亞里士多德以后的第一本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是到他的時代為止的最進步的政治理論書”,我們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設也可以借鑒孟德斯鳩的思想,這就需要我們對他的思想不斷研究,以挖掘更深層次的東西,適合我們我們社會發(fā)展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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