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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試用期勞動合同五篇

發(fā)布時間:2023-12-16

試用期勞動合同。

在這個急速發(fā)展的社會中,許多人都意識到合同的重要性。領導欣賞哪種合同呢?為了制作這份“個人試用期勞動合同”,幼兒教師教育網小編費盡心思將創(chuàng)意融入其中,相信閱讀后您會受益匪淺!

個人試用期勞動合同(篇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試用期合同,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 操作工 崗位上工作。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甲方可以變更乙方工作崗位。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本公司

三、乙方的工作職責是:

1、服從公司工作安排及調動安排;

2、遵守設備操作規(guī)程;

3、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

4、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三條 勞 動 報 酬

一、 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于每月 30 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資。

二、 工資具體支付辦法、標準及有關內容約定如下:

1、 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

2、 按國家法定標準發(fā)放,滿足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 甲方根據乙方所在的工作崗位的特點實行 B 工時制度。

A、 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B、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C、 不定時工作制度;

二、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乙方加班的,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guī)定及用人單位的審判程序。

甲方保證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享受各種法定休息休假。

第五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一、 甲方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和錯做規(guī)程教育培訓,努力改善勞動條件,保證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二、 甲方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及時向乙方發(fā)放勞動防護用品,并按規(guī)定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wèi)生和操作規(guī)程。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xù)訂

一、 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

二、 本合同期滿需續(xù)訂本合同的,應在本合同期滿前 7 日辦理續(xù)訂手續(xù)。

三、 乙方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前 5 日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xù)。

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乙方需辦理工作交接明細如下:

1、 胸卡、借用物品、工作服等;

2、 生產工具等。

甲方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時,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出具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證明。

第八條 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1、 接受公司組織的相關培訓;

2、 甲、乙雙方嚴格遵守公司規(guī)章制度;

3、 乙方應按公司規(guī)定及勞動法作離職申請;

如乙方未按公司規(guī)定做離職申請即立即離職、擅自離職以及1個月內累計曠工3次者,應賠付公司相對應的經濟損失及其他損失。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個人試用期勞動合同(篇2)

如大家所知,在試用期內,除了用人單位可以考核勞動者,我們勞動者也是可以考核用人單位的,那么,在這個互相考量的時期內,用人單位是否應當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呢?下面馬上在下文為大家解答。

按照法律規(guī)定,即使是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庇纱丝梢?,試用期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而不是一個單獨的有關試用期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生效和終止的時間都應包括試用期在內,而且計算勞動合同期限也應當包括試用期。

試用期相關規(guī)定: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xiàn)的。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yè)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于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解答,綜上可知,即使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此外,用人單位如果僅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這也是不對的。

個人試用期勞動合同(篇3)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那么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1.關于試用期的定性

用工實踐中,可能有些人認為,所謂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了相互了解、相互選擇而約定的相互考察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均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這是個錯誤認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須遵循解除預先通知期,即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須在試用期間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證明需在試用期內開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規(guī)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备鶕藯l規(guī)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處于試用期內。如果不符合這個前提條件,那么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四大要件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作出勞動合同解除處理應具備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訂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品德、技術業(yè)務水平、戶籍關系等);2、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錄用條件;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4、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試用期內。

以上四個要件環(huán)環(huán)相扣,缺一不可。

3.解除勞動合同需證明員工不合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勞動者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會被勞動仲裁或法院裁決撤銷。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隨意為之,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否則,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而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有合法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

要對“錄用條件”事先進行明確界定。錄用條件一定要合法、明確、具體,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現(xiàn)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錄用條件,如乙肝歧視,對女性設定婚育方面的條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將錄用條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說符合崗位要求,就不能僅僅說符合崗位要求,而應該把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崗位要求固定下來。第三,“錄用條件”應該是共性和個性的結合。所謂“共性”即大部分企業(yè)和崗位的員工都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比如誠實守信,在應聘的時候如實告知自己的與工作相關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體狀況、工作經歷等等。所謂“個性”即每個企業(yè)、每個崗位或者職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學歷的要求,要求獲得相應證書,有的有技術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業(yè)招聘時對崗位職責的描述等等?!颁浻脳l件”的共性可以通過規(guī)章制度進行明確。“錄用條件”的個性可以通過招聘公告、勞動合同等等和規(guī)章制度結合起來進行明確。

2、錄用說明書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簡單說來,就是要讓員工知道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就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知道了本單位的錄用條件。那如何進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幾種:(1)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2)勞動關系建立以前,通過發(fā)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其簽字確認;(4)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3)規(guī)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詳細約定,并將該規(guī)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前進行公示。比如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證明

不錄用不能跟著感覺,得建立在公正、客觀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如果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解除勞動合同的,有舉證義務。即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了勞動者,并根據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行了考核;有相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達到錄用條件;已將考核結果告知了勞動者;將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了勞動者等。由于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嚴格責任的規(guī)定,因此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把工作做細, 盡量做到滴水不漏。

證據的取得和固定離不開完善和嚴格貫徹考核制度。應當對新員工結合錄用條件進行動態(tài)跟蹤考察。在考核過程中

,有硬性指標的可作量化的考核,無法量化考核的可進行考評,作出評語。

4、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須在試用期內

用人單位必須在試用期內就對勞動者進行錄用條件考核,并在試用期結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決定并送達勞動者。實踐當中,有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結束后才對員工進行考核或者在試用期結束后才將解除決定送達。這種做法,等于自棄權利。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也不能再以此為由辭退員工了。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性別 ________,年齡 ________,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年___月___日 至_____年___月___日 。因 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該職工自愿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發(fā)至 _____年___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個人試用期勞動合同(篇4)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要簽試用期合同,還是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不是要等到試用期過了,才能簽訂?很多人以為試用期簽的是試用期合同,轉正的時候才簽勞動合同。這樣認為是正確的嗎?

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yè)為了使自己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適得其反。

因為即使企業(yè)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那么這種情況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就仍受法律保護。而企業(yè)要想終止這種事實勞動關系,就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

法律還規(guī)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企業(yè)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此外,許多企業(yè)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yè)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個人試用期勞動合同(篇5)

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包括:

⑴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包括:

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我相信大家通過上述文章的閱讀對于在試用期內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問題都有一定的了解了吧,希望小編所編輯的文章能夠對您的生活有所幫助,若您在這方面還有所疑問,歡迎您詳情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們。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喜歡《個人試用期勞動合同五篇》一文嗎?“幼兒教師教育網”希望帶您更加了解幼師資料,同時,yjs21.com編輯還為您精選準備了試用期勞動合同專題,希望您能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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