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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集合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3-12-18

立案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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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 篇1

申請人:XXX公司,住所地:xx市XXX路XXX號,電話:XXXXXXX。

請 求 事 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xxx涉嫌詐騙犯罪進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2015年10月13日,經(jīng)XXX極力推薦,XXX公司(以下稱XX公司)的法人XX與XX(以X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XX六建)的名義與簽訂了一份XX市城市居民運動休閑中心的《工程聯(lián)營合同》,合同中約定,由XX公司作為合同乙方,以自籌資金的方式,負責XX市城市居民運動休閑中心的全部建設工作(合同甲方在合同中稱“……項目建設手續(xù)齊全,已經(jīng)具備開工條件)。

雙方簽訂了上述《工程聯(lián)營合同》后10月15日,應XXX和XX的要求,申請人XX公司匯出了壹佰萬元第一筆工程保證金(款項轉(zhuǎn)入的卻是XX六建廣西分公司的賬戶),不久之后的2015年11月11日,第二筆壹佰萬元工程保證金,也匯入了XXX任法人的XX富源置業(yè)有限公司賬戶。

申請人川建公司繳納了上述的工程保證金之后,201X年X月,開始進入工程現(xiàn)場,展開了一小部分項目設施的施工,而不久,正當申請人的大型機械準備入場,全面鋪開之際,就被XXX以一些施工手續(xù)未辦齊為由,強行全部停止了申請人的項目施工,同時更令申請 人尤為震驚的是,XX市城市居民運動休閑中心項目直至2016年5月,才開始正式的項目招投標(開發(fā)建設)。

詫異之時,申請人XX公司通過不斷收集材料和信息,總算發(fā)現(xiàn)了XXX涉嫌詐騙犯罪的端倪。

1、對于XX城市居民運動休閑中心項目開發(fā)建設,XX和XX六建并未中標,可以肯定其不是合法的項目開發(fā)建設中標者。

2、XX代表XX六建在與申請人簽訂XX市城市居民運動休閑中心的《工程聯(lián)營合同》之前的2014年12月17日,就已經(jīng)以XX六建的名義與XX國安資產(chǎn)經(jīng)營有限公司簽署了一份XX市城市居民運動休閑中心的《聯(lián)合開發(fā)協(xié)議》,而簽署這兩份合同(協(xié)議)的XX,至今都沒有任何事實和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得到所代表的XX六建正式(事前事后)的法律授權或追認。同樣,沒有得到XX六建正式授權的XXX卻堂而皇之的以XX六建的名義與得到XX六建正式授權XX簽訂一《XX市城市居民運動休閑中心項目權責承包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書,讓XXX任法人的XXX富源置業(yè)有限公司擔任XX市城市居民運動休閑中心項目的運作公司。

3、XXX通過一些關聯(lián)公司(XX六建XX分公司)和關聯(lián)人(XXX)的賬號,騙取了申請人XX公司的XX市城市居民運動休閑中心項目工程保證金貳佰萬元。

綜上所述,XXX以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財產(chǎn)為目的,通過虛假中標工程、虛假授權、虛假訂立建設合同等方式騙取申請人的巨額財產(chǎn)占為已有,已經(jīng)給申請人造成重大財產(chǎn)損失,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 法權益,XXX的卑劣行徑是誠信社會所不能容忍的,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申請人認為XXX犯罪主觀故意明顯,也有實際存在的犯罪事實且非法獲取了利益,其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有詐騙罪。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請求貴局對XXX涉嫌詐騙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此致

XXX市公安局

申請人: X年X月X日

另:此申請書并送XX派出所

立案申請書 篇2

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XXXXX,男,XXXXX年5月5日生,漢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XXX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XXXXXX 職務:局長 復議請求 :

1、請求撤銷xx市公安局做出的X公(XX)不立字【2016】00XX號不予立案通知書。

2、請求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對XXX等人立案偵查。事實和理由

2016年xx月xx日,申請人收到XX市公安局作出了X公(XX)不立字【2016】00XX號不予立案通知書。其主要理由是認為,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而決定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xxxx等人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且已造成了申請人輕傷,即使傷好后也會有疤痕毀容的嚴重后果。本案有充分的犯罪事實,而且申請人并沒有攜帶武器只是被朋友喊去看看,也未參與斗毆,卻致使臉部受輕傷,雖然傷勢好轉(zhuǎn),但有可能造成面部毀容的嚴重后果,且申請人系未成年人,這對其以后的生活,工作均會產(chǎn)生不利影響,因此懇請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的事實、性質(zhì)、以及對申請人傷害的程度,給予立案偵查。

申請人認為:本案案件事實清楚,申請人系未成年人,朋友與別人產(chǎn)生糾紛喊申請人過來看下,其案件的本身就是互毆的行為,但是申請人未攜帶兇器,也未參與打架,卻造成面部輕傷有可能毀容嚴重后果。根據(jù)我國《刑法》之規(guī)定其xxx等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以立案查處,故我們強烈要求上級公安機關對此案予以復議,撤銷不予立案通知書,對本案予以立案。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請人: 2016年10月xx日

立案申請書 篇3

申請人:

負責人:

聯(lián)系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 等人涉嫌一案進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 等人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 年 月 日晚 點半左右, 等人(以下簡述事實經(jīng)過)。 綜上, 等人 ,其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條關于 罪的犯罪構成;符合第 條關于罪的犯罪構成;符合第 條關于 罪的犯罪構成;符合第 條關于 罪的犯罪構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向貴局提出立案申請,請求依法追究 等人的刑事責任,以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

此致

市 區(qū)公安分局

申請人:

年 月 日

立案申請書 篇4

申請人:xxx,女,生于1963年6月22日,住某市某區(qū)某鎮(zhèn)某村3組。電話:138xxxx2595。

申請人:xxx,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xxx丈夫,犯罪嫌疑人樊乙肆意毆打的受害人。

被申請人:某市公安局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監(jiān)督權,通知被申請人對樊乙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一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3月2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樊乙涉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不予立案,并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書》【東津公(東)不立字[20xx]第XX號】,申請人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復核申請,某市公安局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襄公(法)刑復核字[20xx]XXX號《刑事復核決定書》,維持了原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決定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查處犯罪嫌疑人樊乙的行為是錯誤的,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樊乙隨意到申請人自己家里,無緣無故肆意毆打他人并致受害人xxx耳膜穿孔、被害人xxx頭部、面部多出軟組織損傷,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樊乙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安機關已經(jīng)查明了樊乙的犯罪事實,且有現(xiàn)場目擊證人已經(jīng)向公安機關作了證實,公安機關對于樊乙涉嫌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行為,不予立案偵查,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樊乙不僅有犯罪前科,1983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五年,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對當?shù)厥辔痪用襁M行過肆意毆打。為了破壞村民選舉,在20xx年對當?shù)刂Р繒涍M行毆打,已被公安機關處罰。所以,樊乙惡貫滿盈,稱霸一方,居民對其和之入骨。這種肆意破壞社會秩序、破壞社會和諧的社會渣滓,不依法嚴懲,難消公憤。

第三、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薄缎淌略V訟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jiān)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jiān)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申請人將依法啟動反瀆職侵權程序,依法追究經(jīng)辦官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的刑事責任。

此致

x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立案申請書 篇5

申請人:汪某,男,漢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縣x鎮(zhèn)x村民委員會海子組13號?,F(xiàn)實際居住地:x市x鎮(zhèn)xx(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xxxx

案由和申請權依據(jù)

案由離婚糾紛。因貴院立案庭口頭答復汪某與xx離婚案不屬于貴院管轄,代理人認為該答復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一百零八條、一百一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guī)定,特此申請。立案申請書。

請求事項

貴院依法糾正,并予以受理。

事實與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貴院郵件了汪某與周xx離婚案的起訴材料,xx年7月2日,貴院口頭告知:該案被告xx系xx省x市x縣x鎮(zhèn)x村人,根據(jù)原告就被告原則,受訴法院應為x省x市x縣法院,故貴院無管轄權,口頭答復不予受理。代理人認為貴院該口頭答復有以下不當之處:本案被告xx確為x省x市x縣x鎮(zhèn)x村人,但是,被告于20xx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過家,郵寄的起訴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x鎮(zhèn)x村委會對此開具的證明,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guī)定,原告汪某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貴院所在地x打工,并辦理暫住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guī)定。故貴院依法有管轄權。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和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貴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貴院依法糾正。此致!

xx市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

申請人:xxx

xx年7月2日

立案申請書 篇6

申請人:程**,男,漢族,臺灣人,1957年1月15日出生于臺北,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臺北市北投區(qū)榮華里13鄰明德路150巷15號13樓,暫住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區(qū)荔景路榮步電子工(深圳)有限公司宿舍,電話 :******。

請 求 事 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李良聰涉嫌詐騙犯罪進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年4月28日,李良聰實際控制的香港榮步國際有限公司將全資持有榮步電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步公司)1*0%的股權以及其名下的全部資產(chǎn)以港幣750萬元轉(zhuǎn)讓給申請人,申請人按照約定于201*年6月12 日付清了全部的轉(zhuǎn)讓款750萬元港幣,李良聰和榮步公司也分別于201*年6月15日、6月23日、7月4日、7月21日、7月26日向申請人移交了榮步公司的土地房產(chǎn)登記證書、設立批準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書、公司全部的印章以及涉及公司經(jīng)營的全部政府批準文件,至此申請人已經(jīng)合法的成為了榮步公司新的投資人和實際經(jīng)營人。

榮步公司的股權轉(zhuǎn)讓給申請人后,李良聰以及其實際控制的香港榮步國際有限公司不僅不履行協(xié)助申請人變更相關股權登記、證照等義務,反而捏造證照遺失等事實,并隱瞞了其股權已經(jīng)全部轉(zhuǎn)讓的真相,向企業(yè)登記機關申請補照并騙取了相關的證照和公章,接著李良聰又以同樣的方法向相關部門騙取了關于榮步公司的其他證照和印章后李良聰多次以榮步公司和榮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分別與寧夏恒昌順貿(mào)易有限公司、重慶市九龍坡區(qū)科園三街139號附52號的任大明發(fā)生投資業(yè)務往來,()致使榮步公司申請人實際經(jīng)營和管理的榮步公司名下的賬號以及廠房被多次凍結(jié)、查封,特別是李良聰2012年8與7日非法以榮步公司的名義向企業(yè)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yè)清算的行為,導致了申請人和榮步公司經(jīng)營陷入了絕境,正常的經(jīng)營也無法開展,嚴重侵害了申請人和其實際經(jīng)營的榮步公司的合法權益。

李良聰在榮步公司的股權相關證照、印章已經(jīng)實際交付的情況下,偽造了證照遺失的虛假事實,隱瞞了股權已實際轉(zhuǎn)讓并且交付的事實真相,利用騙取到的榮步公司的證照,對外公然以榮步公司的名義從事經(jīng)營、變更申請等實體活動,實際上也非法獲取了本不該屬于他的利益,其行為具有明顯的商業(yè)欺詐,是現(xiàn)今社會“三打兩建”的打擊對象,是誠信的社會主義國家所不能容忍的,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申請人認為李良聰犯罪主觀故意明顯,也有實際存在的犯罪事實且非法獲取了利益,其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有詐騙罪。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請求貴局對李良聰涉嫌詐騙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此致

Xx市坪山新區(qū)公安局

申請人:

20XX年 月 日

立案申請書 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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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程**,男,漢族,臺灣人,1957年1月15日出生于臺北,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臺北市北投區(qū)榮華里13鄰明德路150巷15號13樓,暫住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區(qū)荔景路榮步電子工(深圳)有限公司宿舍,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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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求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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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貴局依法對李良聰涉嫌詐騙犯罪進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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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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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4月28日,李良聰實際控制的香港榮步國際有限公司將全資持有榮步電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步公司)1*0%的股權以及其名下的全部資產(chǎn)以港幣750萬元轉(zhuǎn)讓給申請人,申請人按照約定于201*年6月12 日付清了全部的轉(zhuǎn)讓款750萬元港幣,李良聰和榮步公司也分別于201*年6月15日、6月23日、7月4日、7月21日、7月26日向申請人移交了榮步公司的土地房產(chǎn)登記證書、設立批準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書、公司全部的印章以及涉及公司經(jīng)營的全部政府批準文件,至此申請人已經(jīng)合法的成為了榮步公司新的投資人和實際經(jīng)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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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步公司的股權轉(zhuǎn)讓給申請人后,李良聰以及其實際控制的香港榮步國際有限公司不僅不履行協(xié)助申請人變更相關股權登記、證照等義務,反而捏造證照遺失等事實,并隱瞞了其股權已經(jīng)全部轉(zhuǎn)讓的真相,向企業(yè)登記機關申請補照并騙取了相關的證照和公章,接著李良聰又以同樣的方法向相關部門騙取了關于榮步公司的其他證照和印章后李良聰多次以榮步公司和榮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分別與寧夏恒昌順貿(mào)易有限公司、重慶市九龍坡區(qū)科園三街139號附52號的任大明發(fā)生投資業(yè)務往來,()致使榮步公司申請人實際經(jīng)營和管理的榮步公司名下的賬號以及廠房被多次凍結(jié)、查封,特別是李良聰2012年8與7日非法以榮步公司的名義向企業(yè)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yè)清算的行為,導致了申請人和榮步公司經(jīng)營陷入了絕境,正常的經(jīng)營也無法開展,嚴重侵害了申請人和其實際經(jīng)營的榮步公司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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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聰在榮步公司的股權相關證照、印章已經(jīng)實際交付的情況下,偽造了證照遺失的虛假事實,隱瞞了股權已實際轉(zhuǎn)讓并且交付的事實真相,利用騙取到的榮步公司的證照,對外公然以榮步公司的名義從事經(jīng)營、變更申請等實體活動,實際上也非法獲取了本不該屬于他的利益,其行為具有明顯的商業(yè)欺詐,是現(xiàn)今社會“三打兩建”的打擊對象,是誠信的社會主義國家所不能容忍的,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申請人認為李良聰犯罪主觀故意明顯,也有實際存在的犯罪事實且非法獲取了利益,其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有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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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請求貴局對李良聰涉嫌詐騙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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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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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新區(qū)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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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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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 月 日宅基地申請書探親假申請書調(diào)動工作申請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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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 篇8

近期,一起罪行驚天的謀殺案件搖撼著社會的每一個角落。為了維護社會的公正和法制,當務之急就是立案調(diào)查,并迅速將嫌疑人繩之以法。這個過程就始于“謀殺立案申請書”,本文將從頭到尾詳細介紹這份神秘的申請書。

首先,什么是“謀殺立案申請書”?它是一種法律文件,由法律機構或者受害者家屬提交,請求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對殺人嫌疑人進行調(diào)查。這份申請書被認為是實現(xiàn)公正、維護法律的關鍵步驟。

其次,什么情況下需要提交“謀殺立案申請書”?一般來說,當一次殺人案件發(fā)生時,公安機關必須依法進行立案,但是如果嫌疑人隱藏或者有除正當行為外的其他不可預知因素,警方可能會拖延調(diào)查時間或者不采取立案行動。在這種情況下,謀殺立案申請書就成為了彌補空缺的工具。如果一個案件被任何人提交給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調(diào)查的請求,那么警方在24小時內(nèi)必須進行立案,并開始全力展開調(diào)查。

在寫一份“謀殺立案申請書”時需要包含哪些內(nèi)容呢?在這一過程中,詳細準確的描述都將對于整個案件的調(diào)查過程起到?jīng)Q定性的作用。以下是建議要包含的一些內(nèi)容:報案人的姓名、身份證、住址和聯(lián)系方式;嫌疑人的姓名或其他身份特征;犯罪時間和地點的詳細描述;犯罪的暴力程度;目擊者或者證人的聯(lián)系方式和證言。

當這份申請書被提交到公安機關后,將進入立案調(diào)查的程序。理論上,警方應該在24小時內(nèi)對謀殺案件進行立案調(diào)查,并迅速查找相關的證據(jù)。如果警方?jīng)]有立即采取行動,那么就可能會出現(xiàn)拖延或者逃犯受到保護的現(xiàn)象。因此,我們也需要認真對待這份申請書的撰寫。

總的來說,謀殺案立案調(diào)查程序是一項大型而且嚴謹?shù)倪^程,需要每一個參與者的高度配合和重視。從立案調(diào)查的初步準備到案件調(diào)查的各個階段,每一個步驟的嚴格執(zhí)行都是標準化的程序,更能體現(xiàn)遵循法律的權威和合法性。因此,如果您或您身邊的任何人成為了犯罪的受害者,一份完整詳細的“謀殺立案申請書”可能是最好的起點。

立案申請書 篇9

申請人:王____,女,____歲,住____縣____鎮(zhèn)____村____組

代理人:朱____ , ____律師事務所電話:______________

被申請單位:____縣水務局,住所地:____縣___街____號

請求事項:

請求____縣人民檢察院對____縣水務局“玩忽職守、、行政不作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立案查處,對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責成被申請單位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單位____縣水務局是____河____段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門。近年來,被申請單位在河道監(jiān)管上,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行政不作為,對每戶非法采砂經(jīng)營者每年收取20xx元所謂的管理費,不頒發(fā)采砂許可證,也沒有查詢是否有采礦許可證,放縱非法采砂經(jīng)營者隨意采砂,使____河____段河道險象環(huán)生,生態(tài)環(huán)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給附近居民正常的生產(chǎn)和生活造成極壞的影響,無法保證采砂經(jīng)營者所雇員工的生命安全,留下了巨大隱患,發(fā)生了重大安全事故。

申請人____的丈夫____被非法采砂者____雇傭,在____縣老哈河孤山子村段河道為其采砂。20xx年4月6日,被害人____正常工作,現(xiàn)場作業(yè)的只有______、______和______三人,下午18時左右,____指使被害人由河東岸涉水到河西岸,向下游挪動采砂船,被害人到西岸挪完船返回東岸時,掉入____20xx年8、9月份抽砂時留下的3-4米深的大坑里,溺水身亡。被害人____被____雇傭上工僅七天半時間,工作地點是在岸上,不熟悉采砂船水中作業(yè)的現(xiàn)場情況,雇主也沒有進行安全培訓或告知注意事項,所以慘遭不幸。如果被申請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要求,對河道實施有效監(jiān)管,而不是,為了一已私利,只收費不管理,就不會發(fā)生____慘死的悲劇。被害人____的死亡與被申請人玩忽職守、行政不作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發(fā)生事故后,被害人____的親屬多次找到縣水務局要求其處理此次事故,對非法采砂者進行有效的監(jiān)管和處理,但他們卻推卸責任:“雇主____無證采砂,屬非法采砂,與水務局沒關系,我們管不了。”致使被害人.____已死去三十天多了,還陳尸現(xiàn)場;可與此同時,非法采砂者雖無證經(jīng)營,但因已交縣水務局20xx元所謂的管理費,得到水務局的默許,而有恃無恐,在被害人____陳尸附近,還在繼續(xù)非法采砂。對水務局這種“、行政不作為”的行為,申請人十分氣憤,為了給被害人____討回一個公道,告慰被害人____冤死的靈魂,為了維護附近居民的正常生產(chǎn)和生活,保持良好的生態(tài)環(huán)境。

為此,特提出申請,請求____縣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jiān)理人員玩忽職守,,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guī)定及其他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____縣水務局“、行政不作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專立案查處,對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責成被申請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暗?款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規(guī)定,請求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此致

____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_日

立案申請書 篇10

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李福成,身份證:

黃堯清,身份證:

被申請人:永興縣公安局

申請事項:

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永公不立通字〔2012〕6002號》不予立案決定予以撤銷。

復議請求:

請求貴局及時依法以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犯罪對李大喜刑事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2012年8月8日,申請人向公安部提交了《對李大喜犯罪行為的血淚控告》的舉報材料。2012年10月23日,郴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收到省公安廳經(jīng)偵總隊轉(zhuǎn)來公安部經(jīng)偵局“關于核查李福成、黃堯清等人信訪的通知”(公經(jīng)法〔2012〕轉(zhuǎn)信字第55號),貴局對申請人反映的情況未作全面細致深入的調(diào)查即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對此不服,特向貴局申請復議,并希望貴局及時立案。

一、對公安部督辦案件中的多起事實根本未作調(diào)查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這是對公安部的藐視,還是對李大喜的包庇縱容?

1、李大喜無視《合伙企業(yè)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與他人合伙在永興的棲鳳渡開了一個煤場,將自己礦上生產(chǎn)的煤炭賣給自己開辦的煤場,而且賒帳不付現(xiàn)。2008年10月8日,李大喜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寫了一份《調(diào)價通知單》,將2008年8月份從馬家村一礦拖到棲鳳渡的4197噸煤炭每噸降價167元,一次侵占資金70萬元。

2、2012年3月,永興法院從馬家村一礦的帳上強行劃走資金72萬元。依據(jù)是2011年永民重字第6號的判決書,但會計帳反映早在2006年的8月份此款早已由李大喜領取。此款領出后由李大喜與他人私分了,李大喜分得40萬元。

3、李大喜和左宗仁倆因轉(zhuǎn)股問題發(fā)生訴訟,本該由其個人承擔的債務從馬家村一礦賬戶上劃走,且李大喜始終未償還。2010年8月20日和2011年1月19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兩次從馬家村一礦強行劃走334萬元。此款左宗仁償還了71萬元,李大喜分文未還(李、左兩人各應承擔167萬元)。李又一次利用職務侵占資金167萬元。

4、李大喜先后于2010年4月29日、2010年5月31日、2010年9月11日、2011年4月8日分別從礦上出納

手中領出20萬、100萬、70萬、70萬為名為礦上購置設備,但結(jié)果都被其挪作他用,根本沒有購置一件設備,最后都由其本人和妻子以打借條的方式算作一種交待,至今還掛在帳上。

以上舉報事實,貴局均未全面深入調(diào)查,也沒有說明原因,就匆匆下達不予立案通知書,對公安部的督辦案件敷衍了事。這是對公安部的藐視,還是對李大喜的包庇縱容?為什么不對以上舉報事實進行調(diào)查?這究竟是什么原因?

二、已調(diào)查的事實與真相不符,包庇李大喜

貴局在回復中敘述:“信訪件中反映2012年5月16日,馬家一礦礦長張正平在第37次撥款計劃報告中,將申請撥款66萬元的計劃書,擅自改為166萬元,多撥現(xiàn)金100萬元給采購員朱繼文個人支配。經(jīng)調(diào)查,該撥款計劃中增加撥款100萬元時,有馬家一礦多名股東和管理人員在場,并電話請示了左宗仁同意后,再增加撥款的,并且事后湘陰渡鎮(zhèn)的干部也電話咨詢了左宗仁,得到了肯定答復再撥款的,朱繼文5月17日借款115萬元借條上,左宗仁、李大喜、張正平都簽字同意了,借款用途、去向基本清楚?!?/p>

以上情況與事實真相嚴重不符,因為左宗仁在2012年8月16日寫了一份《本人關于第三十七次撥款計劃的聲明》,這樣敘述:“2012年5月16日,馬家一礦礦長張正平將制作

好的第三十七次撥款計劃書請示我作批示,當時的撥款計劃金額為66萬元,明細表為

1、購規(guī)費票3000噸33萬元;

2、購電款15萬元;

3、材料款15萬元;

4、接待上級檢查費3萬元。我認為此撥款計劃符合實際生產(chǎn)需要,于是我在撥款計劃上批示同意,并注明了批示日期為5月16日。當其他股東拿著第三十七次撥款計劃書給我看時,我非常驚訝,我才知道第三十七次撥款計劃已改為166萬元,第三項的材料款15萬元已改成115萬元,撥款的總金額由66萬元改成了166萬元。并且,更改后的當天此撥款計劃就已實施。所以,對于第三十七次撥款計劃的更改和實施,我全然不知。”

以上有左宗仁的書面聲明材料和篡改的第三十七次撥款計劃書為證。貴局的回復明顯是在包庇李大喜的犯罪行為!試問:

1、如果要增加100萬元撥款,如此巨額的款項為何不新增一次撥款計劃,而要在原撥款計劃書中以私自篡改的卑劣手段進行?這正是李大喜慣用的移花接木伎倆。

2、是誰電話請示了左宗仁同意增加撥款?又是湘陰渡鎮(zhèn)的哪個干部電話咨詢了左宗仁得到了肯定答復?他們是否愿意為自己的證言承擔法律責任?左宗仁出具了書面聲明材料后為什么又會作出相矛盾的證言?

3、借款的用途和去向如何?貴局對公安部的督辦案件僅僅用一句“借款的用途、去向基本清楚”答復了事。這是貴局在污辱省公安廳、公安部等上

級領導的智商,還是認為我們這些弱勢股民軟弱可欺?我們聽說這100萬元的去向是左宗仁報賬20余萬元,其余70余萬元都在李大喜身上。請公安部門予以查實并依法追究李大喜職務侵占犯罪的法律責任。

三、對調(diào)查的事實定性不準確,職務侵占犯罪未予認定 李大喜個人欠馬桂文的退股款30萬元,2012年1月初,李大喜以借款方式從煤礦財務借了30萬元給馬桂文,時隔幾天,李大喜授意馬桂文寫了一張“馬家村一礦與馬桂文退股調(diào)解款30萬元”的領條。李大喜用馬桂文的領條換掉了他30萬元的借條,將本應歸個人承擔的退股債務采取了移花接木的換條方式,使企業(yè)為其承擔30萬元的債務。又一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30萬元。

貴局在回復中認為李大喜此行為不涉嫌犯罪,定性明顯錯誤。本該由李大喜支付的個人債務30萬元憑什么要企業(yè)承擔?這是明目張膽的職務侵占,為何不立案偵查?貴局卻以“這筆款暫掛在李大喜名下,待認定后再作處理”為由,為李大喜開脫罪責。犯罪行為已經(jīng)完成,然后再掛往來賬,這是明顯的妄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況且,這30萬元李大喜至今也未歸還,這與李大喜在馬家一礦屢次累計借支近千萬元巨款從未還過一樣,屬于有借無還。請貴局對此事予以定性,否則馬家一礦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這30萬元巨款。

請貴局查清事實,依法追究李大喜的刑事責任,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永興縣公安局

申請人:

2012年3月28日

立案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XXX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XXX,公司經(jīng)理;地址:XXX大道XXX號

申請事項:依法行使立案監(jiān)督權,督促鹽湖區(qū)公安局對20xx年6月11日運城市空港開發(fā)區(qū)XXX食品有限公司火災案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9日空港開發(fā)區(qū)雍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勇到申請人處為位于空港金世興源農(nóng)貿(mào)市場5115號的雍豐食品有限公司投保企業(yè)財產(chǎn)綜合險,同年6月11日馮勇向申請人報稱該處發(fā)生火災。

經(jīng)查,鹽湖區(qū)消防大隊參與滅火并對現(xiàn)場勘驗后發(fā)現(xiàn)多處起火點,根據(jù)《火災事故調(diào)查規(guī)定》涉嫌人為縱火。遂于20xx年6月13日以(20xx)運公消火移字第0001號通知書將全案及火災現(xiàn)場移交鹽湖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空港責任區(qū)中隊進行立案調(diào)查。

20xx年12月22日,空港開發(fā)區(qū)雍豐食品有限公司起訴至鹽湖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申請人賠償其火災損失1154000元。

火災發(fā)生后至空港開發(fā)區(qū)雍豐食品有限公司起訴申請人期間,申請人到鹽湖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空港責任區(qū)中隊要求其對該案立案偵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犯罪予以嚴懲。遭到拒絕。

申請人認為,該起火災涉嫌人為縱火,且被保險人起訴損失巨大,屬特大火災,火災原因的查明及消防、公安刑偵部門依法對火災損失的界定直接決定申請人與空港開發(fā)區(qū)雍豐食品有限公司保險責任的承擔分配,且如不及時立案偵查,相關證據(jù)極易遭人為破壞而致湮滅,事關追查犯罪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大事,申請人特依據(jù)《火災事故調(diào)查規(guī)定》、《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請求貴院依法履行立案監(jiān)督職責,督促鹽湖區(qū)公安局對雍豐食品有限公司火災案盡快立案調(diào)查。

此致

鹽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

20xx年1月17日

立案申請書 篇12

申請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漢族,XXXX年11月出生,住XXXX市XXXX鎮(zhèn)城X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

電話:XXX7xxxx14。

被舉報人(本案犯罪嫌疑人):XXXX,女,漢族,XXXX年3月出生,原住XXXX市XXXX鎮(zhèn)城XXXX,身份證號: XXXXXXXXXXXXXXXXX ,現(xiàn)住精通XXXX 304號,電話:XXXXXXXXXXXXXXX。

請 求 事 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XXXX涉嫌詐騙受害人50萬元財產(chǎn)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返還其侵占的受害人財產(chǎn)。

事 實 與 理 由

一、XXXX非法收取曹某某5萬元拒不退還的事實

受害人曹某某與犯罪嫌疑人XXXX為鄰居關系, 2006年前曹某某為XXXX市工商局市場服務部臨時工,XXXX以自己與XXXX“第一把手”關系好、只要曹某某愿交5萬元,就可幫助曹某某轉(zhuǎn)為正式公務員為名,在騙取曹信任后,于2001年底和2002年初,讓受害人先后兩次交給其人民幣20000元,后又以請客吃飯為由收取10000余元(XXXX幾次交涉錄音中均承認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認,法院認定了XXXX收取45000元的事實),后來“轉(zhuǎn)公”問題沒有辦成,雖經(jīng)受害人和其兒子徐某多次追討,但這50000元錢,犯罪嫌疑人XXXX至今拒不愿退還。

二、XXXX為曹某某“保管”10萬元現(xiàn)金拒不退還的事實

XXXX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XXXX)玉中民終字第161號判決,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于XXXX年 6月11日交給受害人87913元現(xiàn)金,犯罪嫌疑人XXXX欺騙受害人:虛構此款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將“要被沒收”的事實,要受害人交出讓其代為“保管”,受害人害怕被“沒收”,便把所有錢款交給犯罪嫌疑人XXXX“保管”,并一起到建設銀行把80300元存入犯罪嫌疑人XXXX的帳戶,后受害人又于XXXX年10月20日把徐某某交來的3000元交給了犯罪嫌疑人XXXX“保管”,梁承諾等“事件平息”后,才給回受害人,但后經(jīng)曹某某多次追討,犯罪嫌疑人XXXX卻以此款已經(jīng)在打官司時用完了,在民事審判時,更是矢口否認,說根本就沒有收到過受害人的一分錢,這80300多元錢(XXXX幾次交涉錄音中均承認收到了“8萬幾文紙”,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認,法院認定了XXXX收取這80300元的事實)XXXX除了全部占有判決徐某某交給曹的財產(chǎn)外,還另外曹交給其 “代管”一次2500、兩次3000的現(xiàn)金,合計101693.11元。XXXX也至今拒不退還。

三、XXXX非法侵占曹某某的房屋(35萬左右)拒不退還的事實

XXXX年8月,犯罪嫌疑人XXXX欺騙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可能被調(diào)查經(jīng)濟問題,要沒收“夫妻共同財產(chǎn)”為由,欺騙受害人在《加名申請書》等文件上捺手印、簽字,犯罪嫌疑人XXXX靠提供虛假的申請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城XXXX房屋轉(zhuǎn)戶登記為“曹某某,XXXX(房權證號:XXXX鎮(zhèn)字12938號)”,占有了受害人的一半產(chǎn)權35萬元(該房屋目前市場總價約70萬元),犯罪嫌疑人XXXX在轉(zhuǎn)戶前承諾“等事件平息后”即返還給受害人,恢復《房產(chǎn)證》真正的產(chǎn)權人即曹桂珍的名字,但現(xiàn)今又以該房屋是其XXXX出資購買的為由,明顯有侵占的故意,因此,至今沒有把此房屋和《房產(chǎn)證》歸還受害人,嚴重損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受害人知道上當受騙后,多次登門討要,但犯罪嫌疑人以種種借口,拒不返還。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XXXX)北民初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書》

2、(XXXX)玉終民一終字第46號《民事裁定書》

3、XXXX市XXXX鎮(zhèn)字第12938號《房產(chǎn)證》

4、受害人兒子徐某為了追討回房屋和被XXXX非法侵吞的十余萬元現(xiàn)金,與XXXX進行了多次交涉的錄音資料等。

以上證據(jù)的其中一部分,在民事訴訟已經(jīng)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查證屬實,原一審法院已經(jīng)確認XXXX“沒有合法的根據(jù)占有原告112631元財產(chǎn),屬于不當?shù)美?見1397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法院也認為“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見46號《民事裁定書》),但認為是“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關系發(fā)回重審,XXXX法院重審后認為:XXXX的行為均不構成“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關系”,駁回了受害人的訴訟請求,建議受害人另行尋找法律途徑解決。

受害人認為,在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追索XXXX非法占有財產(chǎn)案起訴后,XXXX又編造說房屋是其出錢購買和根本沒有收過受害人現(xiàn)金為由進行否認,再次證明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行為已經(jīng)涉嫌犯罪,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8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钡囊?guī)定,特向公安機關舉報。

受害人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犯罪嫌疑人XXXX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多次騙取受害人財物共計50多萬元拒不返還,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詐騙罪。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特請求貴局對XXXX的詐騙犯罪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此致

XXXX市公安局

申請人:

XXXX-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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