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讀后感。
幼兒教師教育網選擇了最有價值的“法律讀后感”資料供讀者方便參考,請閱讀,或許對你有所幫助。人是永遠要學習的,永遠要讀書的,這樣才能夠更有生活的智慧,每個人都從作品這本書學到了很多東西。此時不妨可以寫出的剛剛閱讀完的作品讀后感。
我們只要一提起法律,就應該給人一種神秘、威嚴、崇高的感覺。其實,法律與道德、習慣、宗教、紀律一樣,都在規(guī)范著人們的行為舉止。正是因為由于這些規(guī)范的存在,我們這個社會才會變得有條有理:正是因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們的權利得到了應有的保障,我們應該感謝法律帶給我們的一切。
法律的確和我們息息相關,“與法律同行”從表面意思看是:和法律一起行動。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們走在馬路上可不是那么簡單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凹t燈停,綠燈行”這是法律規(guī)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這樣,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如果發(fā)生了交通事故,當糾紛的出現(xiàn)也意味著法律的到來。它可以合理解決事故,可以讓一切平息。
法是要靠我們大家自覺遵守。遵紀守法,我們要從小做起,從小事做起。小學生的社會經驗不夠豐富,卻自我感覺已經是大人了,喜歡獨來獨往,而有時卻有懷疑自己的能力,需要尋求他人的幫助,因此有些學生喜歡拉幫結派,重“感情”,講“義氣”,崇尚“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有人更是無法無天,強行索取他人的個人財產,發(fā)生與他人斗毆,一句話說他不對就拳腳相加,打得你求饒為止。連點學生的樣子也沒有,說難聽點,這就是地痞流氓。當他們在家庭、公共場所遇到社會難題時,只相信自己,過于信任自己的狐朋狗友,而不聽家長老者的勸阻,遇事不冷靜,行動不計后果,喜歡“先動手”,“后動腦”,事過之后也沒任何反應,知道冷靜下來發(fā)現(xiàn)出了大禍才驚慌失措,痛恨不已。
在人的漫長的一生中,總會有相互對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與邪、善與惡、真與假、美與丑,人性的光輝與丑惡交織在一起,影響著每一個人。愿我們在法制的藍天下健康成長,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
人生會面臨許多選取,當你正處于十字路口不明白該何去何從時,你將做出如何決擇?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許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選錯了道路使自我后悔一生,當然尤其是我們青少年。
這天給我們做《法制知識講座》報告會的是一位外穿著警裝,內穿一件白色襯衫的黃警官。我聽完了法制知識講座的資料,感觸很深。
他先講了哪些是違反法律的行為,還教育我們“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他做了深刻的解釋,教育我們不要走上歧途。
聽了這天的報告,我感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為什么呈上升趨勢,主要是他們法律意識淡薄,有的不懂法,還有的不知怎樣做是對的,怎樣做是錯的;什么是自我應有的權利,什么是自我應盡的義務。沒能真正理解遵紀守法的重要好處,不能在社會行為中自覺地運用法律知識來規(guī)范自我的言行。用法律武器與一切違法犯罪的現(xiàn)象作斗爭。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注重引導未成年人了解自我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調解自我的情緒,加強自我抗挫潛力的培養(yǎng),以適應社會上各種環(huán)境的考驗。因為,未成年人正是長身體的時期,他們已開始產生強烈的獨立意識,不想事事依靠成人,想獨立去處理一些問題,但是,他們的認識和決定潛力又跟不上獨立意識的發(fā)展,往往分不清是非,易偏激和固執(zhí)使自我的行動帶有很大盲目性,這就需要我們成人對他們進行整體引導,逐步提高他們能分析和去解決問題的潛力。
我們大致可以將《法律方法論》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即本書的第一章,討論法律方法論的概念范圍及其基本內容,以及法律方法論的“回顧性與策略性”功能;第二部分包括本書的第二、三、四章,討論法律適用方法(第二章)和續(xù)造法律的方法(第三、四章),并在續(xù)造法律的方法部分繼續(xù)細分為受約束的法官法(第三章)和超越法律的法官法(第四章);第三部分(第五章)則是從全球化角度討論法律方法論的意義,主要是在歐盟法背景下法律方法論對瑞士法的指引功能;第四部分(第六章)可以視為作者對第一部分所殘留的幾個問題的回應,討論法律方法論應當如何面對規(guī)則懷疑主義和“法官的”前理解的挑戰(zhàn)。
如果我們將克萊默的本書與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第六版相比較的話,會發(fā)現(xiàn)本書主要討論了拉倫茨《法學方法論》的第二部分的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內容,只用一節(jié)大概十幾頁的篇幅討論了法律方法論背后的法哲學基礎的演變過程。這種體例安排的原因,主要是他將法律方法論的概念嚴格限定在解釋者(主要是法官)在查明法律規(guī)范意旨時必須遵守的規(guī)則的學說。在我們討論了上述三個特別標記的詞之后,我們基本上就可以理解作者這一安排的目的。
解釋者:本書以法官作為代表,法官的實踐上的解釋方法與理論研究者的法教義學的研究方法在原則上沒有不同,只在(hoehn)工作目標和任務上有所區(qū)別。(P1-N2)在實踐上前者的論證可能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目的導向性。
規(guī)范:本書的規(guī)范指一般意義上的抽象規(guī)范。大部分的習慣法、作為廣義的規(guī)范的“個人規(guī)則”、契約、公共機關的裁判和決定的解釋問題不在討論范圍之內。
查明…意旨:規(guī)范文本的不完全性使得“語義學上的判斷余地”的產生,使得解釋成為必要?!拔淖植皇欠梢?guī)范,基于事實所理解和具體化的法律才是”(BGE128III335(340)),(P2-N4)將一個具體的生活事實置于一個抽象的法律條款(的概念)之下,是一個涵攝的過程。
在這樣定義的情況下,當我們將法律方法限定為法官解釋和續(xù)造法律的方法時,拉倫茨書中所研究的大部分東西,例如法條的理論、案件事實與法律事實的聯(lián)結、法學上內部體系與外部體系的形成、以及整個法學方法論的學說概念史,即使不能說是不重要的東西(它們確實是相當重要的東西),也是與克萊默所討論的主題關聯(lián)不大的東西。
在第二部分,作者通過引入“語義學的三領域模式”,嘗試區(qū)分一般性的法律解釋方法、受約束的法官法和超越法律的法官法。作者承認這一區(qū)分是模糊的的,但是我們這里仍然可以主要討論“語義學的三領域模式”是如何對應作者對法律適用方法的分類的。
克萊默認為:我們可以將描述性規(guī)范要件(的文義范圍)分為三類:有一個明確的表述可以適用(肯定的候選)、有一個明確的表述肯定不能適用(否定的候選)、這一表述不能夠確定能否適用(中性的候選)。因此,通過這一理論可以界定對(規(guī)范文本因素的)規(guī)范意旨的候選范圍:規(guī)范意旨界定于小于肯定的候選范圍的,是目的性限縮;被界定于肯定性的候選范圍的,屬于限縮解釋;候選范圍可以包括中性的候選的,則為擴張解釋,候選范圍擴及否定的候選的是類推解釋。
在接下來第二、三、四章中,作者即按照這一方法,先討論所謂法律適用上“肯定的候選”——》一般性的法律解釋;再擴展到討論“中性的候選”——》基于法條進行的法律續(xù)造;最后,討論“否定的候選”——》超越法律的法官法,主要是目的性限縮。
這一部分特別是第二章占據全書的大部分篇幅,也是作者討論的重點。最后兩章相比之下就顯得短小得多。第三部分(第五章)標題為“國際視角的法律方法論”,但是作者的國際視角并不多,在方法論方面,主要是以《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舉例討論在國際法角度下,法律方法論的解釋目標與方法是是什么,同時再以瑞士法為例討論這一方法論的具體運行。我們應當特別注意作者對歐盟法指令與瑞士法關系問題的討論:在指令的部分內容不清楚使得瑞士立法者的“解答”與歐盟終審法院的決定不一致時,法院的做法仍然需要考慮在目的論下的合指令解釋中需要考慮的問題。對于瑞士聯(lián)邦法院而言,其更傾向于瑞士法院“應當看到已經追求協(xié)調的法的后續(xù)發(fā)展”,法院可以通過漏洞填補的方式去遵循歐盟終審法院的判決,使得法律之間保持動態(tài)的協(xié)調。(P284)
最后一章,即本書的第四部分,討論的則是一個非常傳統(tǒng)的問題:法律方法論如何面對規(guī)則懷疑主義和法官前理解的批評?法律方法論是不是以及在何種意義上是自治的而不是法官的玩具?作者沒有很好地回答這兩個問題,作文但他也給我們提供了可能的研究方向。
本書的一個特點是其注釋遠遠超過正文的篇幅,這種體例可以幫助我們進一步閱讀和研究作者提出的問題,但是注與釋相互摻雜或許對讀者的耐心而言是極大的考驗。同時本書的研討并不是非常清晰明確,我們必須在上下文之間來回穿梭,才能理解作者在此處是什么意思,以及與上文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這種讀法比較辛苦,但相信對每個人而言,在解決問題時以及之后,都是不錯的閱讀體驗。
這首小詩,是牛虻最后的字跡,寫完它,他就上了行刑場,然后他死了。
他死得很艱難,因為給他行刑的士兵,都是那么愛戴他,他們拿槍的手在顫抖,他們的淚在臉上淌,可他們還是必須殺死他,那是工作。在無數(shù)發(fā)子彈聲后,牛虻還是死了,全身都中了彈,可是死得那么堅強,那么燦爛。
蒙泰尼里看著自己的兒子死去,是他親手殺死了他,是他,在上帝和兒子之間,毅然選擇了虛假的慈悲的上帝,而放棄了自己那么可憐又那么需要愛的兒子。他注定為自己的選擇而后悔,他注定被自己逼瘋,最后,偉大的紅衣主教還是瘋了,還是死了,上帝不是慈悲的,上帝沒有因為他的忠誠而對他忠誠。
亞瑟是可憐的,瓊瑪?shù)囊粋€巴掌把他從意大利打到了南美,多少年的苦難,他全忍了下來,終于,他又回到了意大利,他又見到了瓊瑪,他們相愛,卻得不到永遠。他死了,她哭了,他痛苦的所有時間,她也痛苦著。而正當她知道他還活著,她可以釋然,她可以漸漸忘記自己曾經的錯誤時,他又一次活生生地死在了她的面前。
亞瑟在17歲時,明白了上帝只不過是一尊用榔頭就可以敲爛的泥塑,他最親愛的Padre騙了他,上帝不是慈悲的,人能依靠的,只有自己。亞瑟在苦難中成了一個徹底的無神論者,他憎恨那些虛偽的禱告,憎恨所有的神父,可是他知道,無論如何,他還是愛Padre,他不恨他,只要Padre能夠在余生好好愛他,他就會滿足,他就會得到幸福??墒敲商┠崂餂]有這樣做,他哭了,哭得很傷心,可是他的選擇依然是上帝,只有上帝……
作為偉大的紅衣主教,選擇上帝是理所當然的,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他注定是慈悲的,他注定可以接受所有人的懺悔,而他能做的,也僅僅是接受懺悔而已。他并不能為人們做什么,他不能,他救不了蒙泰尼里,更救不了亞瑟。可是蒙泰尼里不懂,一直都不懂,他這樣對待自己的兒子,是多么得不公平,可是他卻不了解,他被上帝所迷惑,他的心里只有那個空洞的上帝。
而當蒙泰尼里終于醒悟,而真的必須面對天堂抑或地獄里的那個上帝時,他又會說什么,他還愛上帝嗎?還堅持自己的信仰嗎?他會后悔,一定會。他會明白,并把上帝砸成碎片,他會把上帝從心里扔掉,他真心愛的,是自己的兒子。可是這一切已經晚了,天堂是無限高的,地獄是無底深的,他永遠也找不到自己心愛的兒子了……
再次懺悔嗎?
讀后感,顧名思義,要先有“讀”,而后才有“感”可言,它將閱讀與寫作緊密地聯(lián)系在一起。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閱讀了一篇文章、一本書、一首詩 而后將自己的感受、心得、體會寫下來形成文字,就是讀后感。
注意點:
1、吃透文義。寫讀后感之前,索要寫的對象文章或者書籍要讀透,找出自己感受最深的地方。如果讀不透,寫的時候就會東一句,西一句,不知所云。
2、是自己在寫讀后感,是自己的感受或者感悟。千萬不要說教別人,令人味同嚼蠟。我看過一個孩子的讀后感,從頭到尾除了概括引用原文之外,就是在對別人指手畫腳,搞了很多名言名句鑲嵌其中,滿以為光彩奪目,實則堆砌材料。讓人不愿意讀下去。這是很多孩子寫作的共性。
讀后感也離不開“讀”--對原文的引述、概括、評價等等,離不開“感”--自己的感想、觀點、看法,“讀”與“感”之間,還要有“感點”前后銜接。因此,讀后感的中心一般結構模式可以如下圖所示:
在這個結構模式中,“感點”是關鍵,沒有了感點,讀后感也就失去了靈魂,也就無所謂“讀后感”。感點,就是你讀后最有感受的地方或者點。
在整篇文章中,感點在“述讀”與“發(fā)感”之間起著橋梁的作用,是結構全文的紐帶。“感點”承接“述讀”。讀后感的寫作,必須是先“讀”而后“感”,不“讀”則無“感”,“讀”是“感”的前提和基礎,“感”是“讀”的延伸或結果。“感點”也領起“發(fā)感”,它是發(fā)感的依據。發(fā)感必須圍繞感點展開論述,對感點發(fā)表自己的看法、感受,以議論為主,突出一個“感”字?!敖Y感”收束全篇,升華感點,是“感”的歸宿。
注意:很多孩子的讀后感,復述完故事內容,就開始寫感,翻來覆去,就幾句話,就是多寫一點,也是不著邊際,一盤散沙,主要是缺乏“感點”這個橋梁,顯得很突兀,過度不自然,不順暢。
第一步:擬主標題,這一部很重要。很多孩子直接寫《 xx》讀后感,別人讀的時候就引不起興趣,會想到這樣沒有主題的讀后感會不會浪費時間呢?如果有了一個非常醒目的標題,就會讓人有一種樂于閱讀的心思。所以,雖然也可以不要主標題,但是我還是建議擬主標題。過江龍進來的文章都學會了擬主標題,如:《愛是戰(zhàn)勝邪惡的天然屏障--讀《哈里.波特與魔法石》有感 》、《擁有一顆平常心--讀《查理和巧克力工廠》有感》、《謙虛功的基石-讀《謙以行善,金榜提名》有感 》等等。
標題是文章的眼睛,眼睛醒目,就像一個人擁有一雙明亮的大眼睛一樣,先是好看了三分呢。
注意點:標題一定要高度濃縮你的感悟心要。不要泛泛而寫,一定要結合感點,否則會弄巧成拙,貽笑大方。
講述:在通常情況下,要圍繞感點,引述材料。就是圍繞感點,有的放矢地簡述原文相關內容。寫這部分內容就是為了交代感想從何而來,并為后文的`議論作好鋪墊。
注意點:1、在述讀這一部分,引述原文要精簡,不能大段大段地敘述所讀書籍、文章的具體內容。
2、對于原文的述讀,材料精短的,可以全文引述;
3、篇幅較長的,只能夠是簡述與感點有直接關系的部分,而與感點無關緊要的部分只能是忍痛割愛了。
4、“述讀”材料要精簡、準確、有針對性,這是讀后感成功的第一個需要注意的地方。
5、良好的開端等于成功的了一半。這一部分如果拖沓冗長或者與主題不相符,就會讓人反感。
議,就是緊承前一段“述讀”所引述的材料,針對材料進行評析,既可就事論事,對所“引”的內容作一番分析;也可以由現(xiàn)象到本質,由個別到一般的作一番挖掘;對寓意深的材料更要深入剖析,然后水到渠成地“亮”出自己的感點,也就是中心論點。
注意點:感點的提出,要有與之相關的所讀材料。如果沒有述讀的這部分材料,感點就是無源之水,流而不遠;感點也只能是空發(fā)議論,泛泛而談。所以,不管述讀在感點之前,還是在感點之后,首先要有述讀的存在,其后才能有感點的成立
“發(fā)感”就是對“感點”--中心論點--進行論證。這一部分是讀后感的主體部分,是對感點的闡述,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證明感點的正確性,或正面論、反面證證明感點的合理性。
注意點:1、所擺的事實、所講的道理都要圍繞感點來展開,而不能游離于感點之外。也就是你選的例子和所講的道理和感點要有共鳴,不能另立一個論點。否則,就會不知所云,下筆千言,離題萬里。有一些孩子在聯(lián)系實際的時候,所選的題材和 感點貌似相似,仔細一對比,表達的思想不一樣,這樣就讓讀者看不明白你在說什么了,切忌。
2、發(fā)感還要聯(lián)系實際,深入論證。聯(lián)系實際,既可以由此及彼地聯(lián)系現(xiàn)實生活中相類似的現(xiàn)象,也可以由古及今聯(lián)系現(xiàn)實生活中的相反的種種問題,有時候還可以是個人的思想、言行、經歷。
3、聯(lián)系實際,要有針對性,必須緊扣感點,而不能泛泛而談,不能脫離感點隨意聯(lián)想,不著邊際。
結感就是收束全文,既可以回應前文,強調感點;也可以提出希望,發(fā)出號。
注意點:1、不管怎樣結尾,都要與前面的幾個部分構成一個有機整體,不能是橫空出世,說一些不著邊際的話。表決心式的結尾也行,但是容易落入俗套,有虎頭蛇尾的感覺。
2、要結得自然,順理成章收束全篇?;虬l(fā)人深思,或氣勢磅礴,或首尾呼應,暗合標題,都不失精彩。
有一個五年級的同學,看上了他同桌的筆盒就趁他同桌不主義就把他同桌的筆盒給偷了。以法律的角度來看這雖然上一不算犯法,但是,做這些偷偷摸摸的事,是一種不良習慣,從型有這些習慣,等長大了,就會成為盜竊行為的。
還有另一個例子:故意傷害他人:
就講,在一個學校里,有兩個同學是死對頭,其中一個同學就很喜歡欺負另一個同學,那個同學受不了了,就回去告訴了他的哥哥聽,他哥哥就說:“他打你幾下,你就雙倍的打回他?!钡诙焖麃淼綄W校,剛好在樓梯口,看到欺負他的那個同學,就用力的把他踹了下去,那個同學就滾了下去,手就斷掉了。因為,那個同學是故意的,所以他必須要付醫(yī)藥費、精神損失費、車費……
經過這次的法律課我學到了很多法律知識,讓我懂得了什么是法律,怎么才不會走上“不正之道”。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2000字!
讀完瞿同祖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其中浩如煙海的知識,讓我大有收獲??v觀其全篇,其中第二章婚姻中關于“妻的地位”一節(jié),讓我有所感發(fā)。雖說男尊女卑這一封建腐朽思想在當代中國社會這一大環(huán)境下已基本隱退,但在當代中國家庭,尤其是核心家庭中,這種思想仍然存在,甚至可稱為根深蒂固。
在瞿同祖先生筆下,古代社會中,妻的地位,從古代法律關于“夫妻相毆殺”的規(guī)定中可見一斑:“夫毆妻則采減刑主義,唐、宋律毆傷者減凡人二等……妻毆夫但毆即成立毆罪,不問有傷無傷。夫毆妻則無傷不成立毆罪……還有一點也值得注意,明、清律妻毆夫不問有傷無傷,傷輕到什么程度,只要有毆打的行為便可作為夫愿意離婚的條件,折傷以上便是義絕了,夫毆妻則須至折傷以上才可離婚,并且妻的單獨方面的意思還不能構成離婚條件,須征求雙方的同意……”
由此可見,在古代社會中,妻在一個家庭中的地位是極低的,夫妻雙方的法律地位是極不平等的。根據被古人奉為圭臬的“三綱”規(guī)定,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妻在家庭中可以說是夫的從屬,一切以夫為首。古代女子“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在一個男尊女卑嚴重的封建社會中,她們的一生都要依賴于家中男性,卻又不曾得到過該有的尊重,又是付出心血最多的。
書中還說到:“夫過失殺妻是不問的,但妻之于夫卻無此權利?!笨梢哉f,在古代中國,一個家庭中,夫在某種層面上甚至掌握了對妻的生殺權,在婚姻中,妻的人身安全,在大范圍下是基本無法得到法律保障的。再看當代社會,“家暴”這一惡劣現(xiàn)象,在社會中仍然時時發(fā)生,每一次,都是一個破碎的家庭,一個沉重的故事。
自封建古代繼承而來的,婚姻中的夫妻不平等,這似乎是一對潛在的基因,隱藏在當代人們的血液中,隨時可能爆發(fā)。這存在于他們的血液之中,甚至讓某些家暴者認為,家暴,理所當然。在一個存在“家暴”現(xiàn)象的家庭中,妻往往是弱勢者、受暴者,她們日日夜夜的默默為家庭付出,卻還要忍受來自丈夫的暴力。
近日,家庭暴力這一敏感詞匯再次被人們所關注,網絡美妝博主宇芽被男友家暴,施暴視頻傳出,網友一片嘩然,明明在如今這樣的一個宣揚法治,宣揚美德的社會中,為何還會有這樣的惡魔存在。
為何現(xiàn)如今家暴現(xiàn)象仍然猖狂,我認為,究其根源,是深深根植于當代中國人心中的腐朽、落后的封建思想:在婚姻家庭中,男方習慣強勢,習慣掌握主動權;女方則習慣于依賴于男方,缺乏自主獨立性。
在古代中國法律中,許多朝代規(guī)定,夫殺妻甚至是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的,妻始終是處于一個弱勢地位,在男耕女織的小農社會,女性對于家庭的支柱經濟來源的貢獻較少,在財產繼承中,女子也無繼承權。沒有了經濟的支持,女子出嫁從夫,與娘家便基本已無聯(lián)系,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遭受了家庭暴力,也無路可退。再聯(lián)系當代,許多女性在婚姻中遭受了家暴后,選擇保密,選擇忍讓,認為家丑不可外揚,認為自己身后沒有依靠,只要忍一忍,事情就過去了,不僅是受害的她們,甚至她們的父母兄妹,她們的好友……都是這樣勸解的。在這些來自外界的聲音中,便深藏著來自封建腐朽思想的殘留。這些聲音,不僅沒有給予她們支持,反而讓她們越來越深的陷于黑暗之中……
在古代法律中關于“夫妻相毆殺”的規(guī)定中,妻子若毆打丈夫,則須受到官府加倍的嚴懲。不反抗,似乎是從古至今流存于血液中的卑微與恐懼。我國的家暴“基因”根植嚴重。我國的反家暴法卻起步較晚。
1995年8月7日,國務院發(fā)布《中國婦女發(fā)展綱要》(1995-2000年),這是中國政府第一部關于婦女發(fā)展的專門規(guī)劃,第一次明確使用了“家庭暴力”概念。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正式通過,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并規(guī)定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責任,這是第一次在國家立法中對家庭暴力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標志著中國的反家庭暴力工作邁出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一步……
再看古代,在妻的地位嚴重卑下的宋代,著名才女李清照便是反抗家暴第一人,在她不幸的第二次婚姻中,丈夫張汝舟想要變賣古董遭到拒絕,便開始對李清照拳打腳踢。按照宋代當時的律法,妻子狀告丈夫,哪怕罪名屬實,妻子也得坐兩年的牢。饒是如此,李清照還是選擇告發(fā)了張汝舟科舉作弊的事情。張汝舟下了獄,李清照也坐了牢。幸而李清照詞名滿天下,當時的大官綦崇禮在得知了李清照悲慘的經歷后,對她多番照顧,只讓她象征性地在牢房里待了九天,就放她自由。
在等級森嚴的古代尚且有女性敢于為自己發(fā)聲,在那個法律向婚姻中夫的一方傾斜過半的時代,仍有女性成功維權。反觀現(xiàn)代,多少女性不敢求救,羞于發(fā)聲。誠然,在“男尊女卑”“家丑不可外揚”這種傳統(tǒng)糟粕思想的影響下,中國在“反家暴”上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我們絕對不容忍任何一例家暴。
妻,不該再是是瞿同祖先生于書中第二章里描寫的在家庭中卑微忍讓的一方,在新時代的中國,她們不該再沉默,她們的身后是法律與道德的支撐,她們不該再畏懼。妻為何?妻在如今是一家之主,她們甘愿付出,也自由獨立。
即使在封建的古代,妻也是《后漢書·逸民傳·梁鴻》中“為人賃舂,每歸,妻為具食,不敢于鴻前仰視,舉案齊眉?!币矔椫d綿琵琶,細訴心中情愫:“一愿郎君千歲,二愿妾身常健,三愿如同梁上燕,歲歲長相見?!?/p>
在戰(zhàn)火紛飛的年代,妻是周恩來信中的無語凝噎的思念:“愿你珍攝,吻你萬千?!?/p>
妻是心中港灣,無論何時。寫到這里,我不經反思。為何要始終強調以史為鑒?即使在歷史的長河中,糟粕可能多于精華……
有人說,它已成為過去,甚至其中許多是被批判的落后思想。但僅依我個人所見,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當代的許多社會問題,可以從古代法律中尋到根源,我們取古代法律思想之精華,適用于現(xiàn)代社會解決問題,才是博古通今,發(fā)揮了史學該有的價值!
《人體試驗法律問題研究》是一本介紹醫(yī)學人體試驗中相關基本法律遵循的專業(yè)著作。讀完后個人感觸頗深,他詳細介紹了人體試驗中的各方面法律規(guī)范及基本倫理道德遵循,其內容包括人體試驗的歷史發(fā)展與倫理基礎、人體試驗的法律關系、人體試驗的倫理審查機制、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權、受試者損害救濟、跨國人體試驗中的受試者保護。
在人體試驗中,基本的法律關系是試驗者、發(fā)起人與受試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人體試驗是由發(fā)起人發(fā)起、由試驗者設計并實施的,試驗的目的也是為了驗證發(fā)起人、試驗者所關心的新藥物、新方法、新器械。在從沒計試驗方案、招募受武者到進行試驗的整個過程中,發(fā)起人、試驗者總是扮演主動的、控制性的角色。與此相對應的,受試者則處于被動、易受控制和弱勢的地位。與具有生物醫(yī)學專業(yè)知識的試驗者相比較,受試者在認知能力和水平上處于不不利地位,而試驗的發(fā)起人、試驗者在經濟地位上的巨大優(yōu)勢也是其不可比擬的。受試者往往是在患有難以治愈的疾病的緊迫情況下參與試驗的,更容易受到傷害。本書是以保護人體試驗受試者權利為核心,對人體試驗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其內容涵蓋頗豐。
人體試驗總體來講是一項為了科學發(fā)展而展開的活動,可以說它是為醫(yī)學事業(yè)發(fā)展而探路。正如本書中所說,人體試驗是為了造福人們,但也必須遵循最基本的倫理規(guī)范。在此我僅就本書中涉及的部分內容談談個人見解。在醫(yī)學研究中,保護受試者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他們的隱私和尊嚴是醫(yī)生的職責。人體醫(yī)學研究只能由有專業(yè)資格的人員并在臨床醫(yī)學專家的指導監(jiān)督下進行。作文必須始終是醫(yī)學上有資格的人員對受試者負責,而決不是由受試者本人負責,即使受試者已經知情同意參加該項研究。醫(yī)生只有當確信能夠充分地預見試驗中的風險并能夠較好地處理的時候才能進行該項人體研究。如果發(fā)現(xiàn)風險超過可能的受益或已經得出陽性的結論和有利的結果時醫(yī)生應當停止研究。人體醫(yī)學研究只有試驗目的的重要性超過了受試者本身的風險和負擔時才可進行。這對受試者是健康志愿者時尤為重要。醫(yī)學研究只有在受試人群能夠從研究的結果中受益時才能進行。
受試者必須是自愿參加并且對研究項目有充分的了解。必須始終尊重受試者保護自身的權利。盡可能采取措施以尊重受試者的隱私、病人資料的保密并將對受試者身體和精神以及人格的影響減至最小。在任何人體研究中都應向每位受試侯選者充分地告知研究的目的、方法、資金來源、可能的利益沖突、研究者所在的研究附屬機構、研究的預期的受益和潛在的風險以及可能出現(xiàn)的不適。應告知受試者有權拒絕參加試驗或在任何時間退出試驗并且不會受到任何報復。當確認受試者理解了這些信息后,醫(yī)生應獲得受試者自愿給出的知情同意,以書面形式為宜。如果不能得到書面的同意書,則必須正規(guī)記錄非書面同意的獲得過程并要有見證。在取得研究項目的知情同意時,應特別注意受試者與醫(yī)生是否存在依賴性關系或可能被迫同意參加。在這種情況下,知情同意的獲得應由充分了解但不參加此研究與并受試者也完全無依賴關系的醫(yī)生來進行。
總而言之,人體試驗是一項嚴謹?shù)目茖W研究,而倫理問題是其基本遵循?!度梭w試驗法律問題研究》一書是我們了解人體試驗的優(yōu)秀工具書,值得我們經常拜讀。
通觀控辯雙方法律意見書,整體風格上感受最深刻的一點就是庭審辯論中如何處理好法律思維與文學思維的關系。總體而言,如果說本案公訴意見書最精彩之處在于將法律思維發(fā)揮到極致,并用文學思維予以必要點綴;那么辯護詞最大的看點則是把文學思維發(fā)揮到極致,吸引眾多看客。
庭審活動處理的是法律關系,自然離不開法律思維。法律思維有三大基本要素:證據、事實和法律。庭審辯論中法律思維的運用,也是圍繞上述三方面展開,而且三者層層推進、環(huán)環(huán)相扣。對事實的判斷,總是基于對證據的分析、論證而提煉出來,而法律的適用也是以證據支撐之下的事實為基礎。
離開證據評判案情,就會無的放矢、蒼白無力。本案公訴詞的成功之處就在于其緊緊圍繞證據,不僅還原了殺人的案件事實,更澄清了案件發(fā)生的真正原因,回應此前輿論的疑惑。
當然,司法個案難免案情撲所迷離,往往會涉及證據之取舍、證據之缺失;而即便事實清楚,也會涉及法律之解釋、幅度之裁量,此時庭審辯論中對法律思維的運用就會更加復雜。
文學思維包括情感和文辭兩方面。作為庭審辯論基礎的案件事實,反映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也是人在社會中的具體活動,這種活動通常包括事情的起因、經過及其所形成的影響。人具有社會性,有人參與的地方,就會有人的情感因素,這些因素往往會成為法律評判的重要參考。
比如人們天然有同情弱者的情懷,因此在不少案件中,被害人過錯或事出有因可以作為從輕或減輕的考量因素;而一些特殊的時間或特殊的地點又往往寄托著人們的感情,也會影響對事件的評判。以本案為例,大年三十是我國傳統(tǒng)佳節(jié),正值民眾返鄉(xiāng)、團圓之際,而本案張扣扣卻故意選擇在這樣的時機、在眾目睽睽之下連殺三人,無疑增加其社會危害性。公訴詞中將這一因素作為重要的量刑情節(jié),也取得較好效果。
除了情感因素,文辭也是文學思維的重要因素。庭審辯論需要借助語言文字展開,而對文字不同的運用方式、對同樣觀點不同的排列組合、不同的論證角度,也會影響庭審辯論的效果。本案辯護詞之所以得到不少人士的推崇,正是辯護人將情感和文辭發(fā)揮到極致。
庭審針對的是案件事實、處理的是法律關系,法庭辯論自然離不開法律思維的運用,而文學思維運用得當,也能起到錦上挑花的效果。問題的關鍵在于法庭辯論中如何處理好二者的關系:法律思維與文學思維誰應當放在第一位?即便主張法律思維放在第一位,在具體運用中如何處理好法律思維與文學思維的比例?這就涉及控方與辯方不同的立場,涉及庭審不同的爭議焦點。
從宏觀視角看,控方與辯方(本文特指辯護人)均是法律職業(yè)共同體,有其共通的一面。然而,控方代表國家追訴被告人,作為受托人的辯方旨在免除或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二者具有天然的對立性,參與庭審也就有不同目標,這決定了雙方參與法庭辯論時具體思維有各自的側重點。
控方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指控犯罪,其法庭辯論有三方面目標:一是說服合議庭支持起訴書的指控,對被告人準確定罪量刑。二是還原案件訴訟經過,論證程序公正,消除公眾疑慮,維護國家既追訴犯罪又保障人權的形象。三是通過個案啟迪民眾、普及法律、合理引導人們的行為,以實現(xiàn)(刑)法一般預防的功能。
控方立場決定了其在法庭辯論中需要以法律思維為主,緊緊圍繞證據、事實和法律三方面展開辯論,在必要時輔之以文學思維,運用好感情和文辭,也可以實現(xiàn)良好的效果。本案公訴詞的成功之處,除了對證據、事實從正反兩方面充分論證之外,還在于其層層遞進的論證思路,在于其從具體事實中合理提煉情感因素進行評判、說理。
當然,由于種種原因,特別是對于控方而言庭審辯論中運用文學思維的風險遠遠高于辯方,大量案件控方在法庭辯論中基本停留于法律思維。
辯方代表被告人的利益,其通過法庭辯論也可以有三方面目標:一是說服合議庭判定被告人無罪或者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實現(xiàn)被告人利益最大化。二是從實質或形式方面向委托人(尤其是被告人親屬)展現(xiàn)辯護人風采與形象,讓委托人覺得其委托“物有所值”。三是提升辯護人知名度、美譽度。
正因為辯方有不同于控方的目標,而文學思維對于實現(xiàn)其目標尤其是后兩者有非常好的效果,因此在法庭辯論中辯方運用文學思維所占的比例往往高于公訴意見書,在極端的情況下正如本案辯護詞,文學思維占絕對主導地位。
對辯方而言,最理想的狀態(tài)自然是通過自身努力同時實現(xiàn)這三個目標,即通過有效辯護實現(xiàn)被告人利益最大化,進而向委托人展現(xiàn)良好的形象和效果,最終提升自身知名度、美譽度。因此,對于辯方而言最好的方法是將法律思維與文學思維都最大化。
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實踐中上述目標又經常難以同時實現(xiàn),甚至相互沖突,此時如何取舍、如何選擇辯護策略考驗辯方的良心和智慧。有些案件中,通過犧牲被告人利益實現(xiàn)后兩者的目標,自然為人們所詬病。但在不犧牲被告人利益最大化的情況下,通過庭審辯論力求實現(xiàn)后兩者的目標,也有其合理的一面,也許這是本案辯護詞能夠獲得理解以及一部分人追捧的重要原因。
控方立場與辯方立場還有一個重要區(qū)別在于,控方以立論為主,更多需要正向思維,無論是論證事實、還是論證罪名,對各個方面需要面面俱到的論證。而辯方則多是逆向思維,其主要任務在于駁斥控方指控的事實、罪名,或者突出某一從輕情節(jié),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要爭取一點或若干點予以攻破即可。
正因為此,公訴意見書更多地是從起因、經過、情節(jié)、結果各方面論證事實,從主觀、客觀、主體各方面論證定性,更強調完整性、體系性、邏輯性,法律思維自然起決定性作用。而辯護詞既有可能從各方面予以論證反駁,但更多的則是選擇其中一點進行論證。正如本案,辯護詞在對事實和定性不持異議的前提下,選取案件起因這一點作從輕辯護有其合理性,而本案中要通過分析案件起因從輕辯護,充分運用文學思維也基本符合辯方立場。
庭審既涉及證據的取舍、事實的認定,也涉及案件的定性、量刑,不同案件其爭議焦點往往各不相同,這種差異性也會影響法庭辯論中法律思維與文學思維的運用方式。
當證據與事實成為爭議焦點時,法律思維自然占據主導地位。控辯雙方圍繞案卷材料、圍繞舉證質證的證據情況展開分析、辯論。在事實辯論中,法律思維的運用更多體現(xiàn)為對證據規(guī)則運用,以及借助于人們的生活經驗法則來統(tǒng)攝、整合全案證據,推演案件事實。事實的認定以客觀公正為目標,也是適用法律的前提條件,對事實的判斷應當盡量遠離文學思維。
當案件定性(罪)以及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成為爭議焦點時,首先需要運用法律思維來分析論證,運用三段論的基本邏輯適用法律。當然,許多情形下文學思維也可以起到一定作用。尤其對法律概念的解釋,對法律規(guī)定模糊地帶,對社會危害性的具體評價時,情感因素可以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例如,近年來王力軍收購玉米案中對非法經營的重新認定,于歡故意傷害案中對正當防衛(wèi)的爭辯,應當說情感因素起到重要影響。
當酌定情節(jié)成為爭議焦點時,文學思維更有其發(fā)揮作用的廣闊空間。對于控辯雙方而言,其各自的智慧在于如何從已經查清的案件事實中挖掘出不同的情感因素,作出合情合理的評判。由于法律不周延性或者立法的滯后性,很難將所有量刑情節(jié)予以法定化、明確化,特殊情形下運用情感因素分析酌定情節(jié),對于調節(jié)刑罰、促進罪行均衡有重大價值??v觀近年來引發(fā)輿論關注的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量刑結果超出公眾的一般認知,例如時健鋒高速公路逃費案、劉大尉走私槍支案、天津大媽擺攤射擊槍支案,拋開其他因素,從這些案件的再(二)審改判中可以看出情感因素對分析酌定量刑情節(jié)、是否啟動特殊減刑程序有重要影響。
讀《法律的概念》讀后感800字:
在金枝老師的推薦下,我閱讀了哈特所寫的《法律的概念》,這篇文章是金枝老師所教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課程的結課論文。當然我并不認為我現(xiàn)在所寫的這篇文章,可以稱之為論文,我更傾向于認為它是一篇讀后感,只是這篇讀后感的篇幅可能稍長,但其實也不長,與金枝老師所說的那些“二手資料”相比起來,還是小巫見大巫了。
本篇讀后感,我將從整體體讀后感到各章的具體讀后感的寫作順序來撰寫。在這里,我首先要說的是,這篇或這一個系列的讀后感可能在學術上遠遠不及金枝老師所要求的水準,但我會盡可能的用流暢通俗的語言來寫完它,并且為了保證這篇讀后感的原創(chuàng)性,我在寫這篇讀后感前,只閱讀了《法律的概念》一本書,沒有閱讀任何一篇有關于其的論文、隨筆與資料。
就我讀完此書的直觀感覺便是這是一本很牛的書,書中的論證風格也是在我過去不曾有過接觸的,總之就是感覺很新穎。書中的內容更是高深,以至于看了半天我也不明白哈特在說什么。粗讀一遍,我并不認為我能夠理解怕哈特在此書中想要表達給讀者的觀點,只能說是對哈特的理論有了走馬觀花的了解。
初讀此書,哈特的表達方式相當晦澀,以至于看了前兩章,我都不明白哈特究竟想要表達寫什么內容,也因此,我對此書的閱讀計劃因此而擱置了數(shù)天。對此書的畏難情緒,讓我深感自責,不過后來與同學們聊起對此書的閱讀進度時,同學們也表示此書如同天書一般,完全不知所云。讀后感·看到同學們也遇到這樣的問題,我就知道,在無知的路上,不僅僅有我一個人。對此,我倍感欣慰,之前的罪惡感也瞬間消失。
當然,在我開始寫這篇讀后感的時候,我已經閱讀完了全書。驅使我讀完此書的動力,并不是我對哈特的仰慕之情,也不是自己的求知上進的心思,更多的是因為這篇讀后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結課作業(yè),不寫完不行啊,結課作業(yè)的壓力促使我完成了這件“艱巨”的任務。
此書中提及了很多問題,雖然我不能對這些問題有什么深刻的見解,但也略有收獲。回顧一個學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課程,老師在課上、課下布置了兩次作業(yè),分別是“守法是否是公民的道德義務”“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這兩個主題,這兩個主題其實在《法律的概念》中都有過論述,這與金枝老師此次所留的《法律的概念》讀后感作業(yè)不謀而合,不知道這是有意而為之,還是無心插柳柳成蔭?
正如我在前文所說,這次的讀后感是關于《法律的概念》一書一系列的讀后感,我不會一次性的發(fā)在公眾號里,而是分章節(jié)依次更新。至于更新頻率,是否會更新完我也不知道。如果你有關注我的公眾號,會發(fā)現(xiàn)我的上一篇文章是關于《法律與革命》的系列翻譯,在那篇文章中,我自大的說以后會堅持每天一更新,然后,沒有然后。但是對于這個系列的讀后感,我至少會保證寫到5000字,因為這個結課作業(yè)就要求寫到5000字。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人生路為之漫長,沒有一帆風順,只是坎坷不平,唯有你用心去體會去傾聽,才能化解這一路的艱辛。
法律,是這個世界上聯(lián)接的唯一,與親朋好友相處不避免有一些矛盾,而這些矛盾的唯一化解方法就是法律。青少年是祖國未來的一朵鮮花,是祖國未來的希望,而法律就像一個充滿靈性的一只小精靈陪伴在我們的身旁用無行的雙手保護著我們。
對于新一代的我們,似乎都有人來褒貶一番,或者憂心忡忡,或者贊揚嘉許。心靈空虛,尋求刺激,交友不慎,輕信盲從,最后野馬脫韁,掉入深淵。這是很多青少年墮落的軌跡。愛好不辨主次,拳腳不知輕重,結伴不分好壞,貪欲不思節(jié)制。沒有了是非觀和自制力是可怕的,不知羞恥的屢錯屢犯,要比一時沖動犯下的錯誤更難治愈。而這些就像一條不歸路去了便無路可轉。但是只要你學會法律,相信法律。就可以避免惡魔的入侵。
于彪,林俊杰……這些都是因為一時的沖動而走上一條不歸的路。他們原先只是一些平平凡凡的學生,因一些小小的錯誤而不重視,最后走上了一條難以回轉的道路,因小失大,不知所謂,所以只有高度重視和認真面對問題,才能有效地解決青少年問題。[趣祝福 zfw152.com]
同學們,讓我們?yōu)樽约旱某砷L而重視,為自己的未來而打算,讓我們一起遠離犯罪的魔掌,在法律的伴隨下一起走向光明的未來!
法律是文明社會的產物,生活中,總是有形無形地與法律接觸,它可以維護社會的秩序,讓我們不去碰觸到它的邊緣。這樣看來,法律不失為一種美好的東西。都說:法律是最底線的道德,道德是最高標準的法律。的確法律眼中的人是一個中人,這個人可以不做好事,但是不能做壞事;這個人可以在法律的范圍內隨心所欲,但是不能超越法律為所欲為;這個人不需要有多么高尚的情操,只要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就行。這就是法律對人的基本要求。法律是最底線的道德。那么,愛便是道德的產物了吧!生命中,不能沒有愛,倘若愛缺失了,我們的社會將是冷漠無情的,人與人之間將會多么地可悲。如果說法律是冷酷無情的,那么愛便是晴天,帶給人溫暖。但法律與愛相遇,會發(fā)生什么呢?
在剛開始看時,我還在幻想,法律無聊愛時,大概會更公正,公平些吧,畢竟愛是這世間最美好的東西。但當看到第一章“以愛為名的審判”時,兩者之間的弊端就顯現(xiàn)出來了。李爾王讓他的三個女兒在庭審現(xiàn)場公開表達她們對父親的愛,說出的愛越深,便可得到越多的領土。聽到這些,人的私欲便被勾了出來,大女兒,二女兒都說出了自己對李爾王的愛,得到了大量的國土。等到李爾王最鐘愛的小女兒時,她遲疑了,她不明白,愛為何要嘴上說出來才更真實,違背了父親的意愿。當然,她便沒有了封土。領土的分封,也即代表了權力的分割,就這樣,李爾王被兩個不孝女趕出家門。當李爾王被趕出時,才明白單憑一個人的言語是無法了解和證明愛的真相的,但已悔之晚矣。
愛遭遇放逐,李爾王的不堪下場在他的臣子身上也有同樣的局面。葛洛斯忒有兩個兒子,一個是私生子,沒有地位,嫉妒他的哥哥,并欺騙他的父親說他的哥哥想殺葛洛斯忒。這位臣子和李爾一樣,沒有思考,頓生大氣,認為這是逆子,便將其放逐。卻不曾想自己的.私生子才是逆子。兩人都是將權力和愛即法律與愛混在一起。沒有讓愛發(fā)揮它真正的作用。李爾王和葛洛斯忒的行為值得我們思考。當法律與愛相遇是否會有更好的產物呢。我們無從得知,正如愛是一種天xing,而法律是為了抑制壞的天xing。二者就像冰與火一樣。
當法律遇見愛,這是一個新的角度去思考法律。法治是西方文明的核心成果,奉行法律,無往不利,真的嗎?其實,法律的領悟之外,另有一片愛的天空。愛,作為一種強大的力量,始終挑戰(zhàn)著法律的王道。
隨著社會的進步以及醫(yī)療衛(wèi)生技術的發(fā)展,通過實施手術的方法進行性別變更成為可能。通過醫(yī)療手段進行性別變更之后的人就是所謂的變性人。變性人的出現(xiàn)使人們傳統(tǒng)的倫理、價值觀念受到了巨大的沖擊,也給現(xiàn)行的法律帶來了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在現(xiàn)實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具有變性傾向的人通過變性手術改變了自己的性別。變性人已形成一個不容忽視的特殊社會群體呈現(xiàn)在我們面前,但我國立法上目前對這一問題的規(guī)制還相對滯后,理論研究也處于初始階段。性別變更法律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研究。
《性別變更法律問題研究》一書從論證性別變更的法律基礎,研究性別變更醫(yī)療法律問題,探討性別變更的法律問題,研究變性人的婚姻家庭法律問題,變性人反就業(yè)歧視法律問題幾個方面去對變性法律問題進行論證探討。美國法、人權國際公約、歐洲人權法、性別權利國際法案、國際奧委會變性運動員新政策的人權理念、為性別變更提供了法律基礎。另外我國憲法中專門有一章“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中有被宣示出來的基本權利,我過憲法理論上一般認為性別變更權利的基礎主要有三個:平等權、自由權和人身權。
性別變更權利同樣屬于民法上的人格權。性別變更狀態(tài)在傳統(tǒng)醫(yī)學定義為易性病,但目前從法律承認、尊重變性人權利的角度,性別變更不是疾病的提法是積極的。變性手術對于變性人無疑是福音,但很明顯的損傷人體正常性器官,術后也會是喪失生育能力,因此同樣存在爭議,各國和國際組織也陸續(xù)的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去規(guī)范變形手術,使變形手術更加的合理合法。另外已婚者是否應享有變性權、已婚者變性是否須經配偶同意,或者離婚后才能實施變性手術、變性后引起的離婚糾紛的處理、婚后變性不離婚的處理、婚姻關系終止后,變性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權問題、變性后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效力等諸多問題還需要完善相關法律的制定和實施。
我認為法律對于變性人應有寬容性,超前性,法律固然要受到社會風俗、道德觀念的影響,但法律相對于這些因素應有自身的評價標準,作文在對少數(shù)變性人的權利上,法律應起到指引作用,而不能完全依據大眾的口味,在國際社會和法律對變性人更寬容的大趨勢的基礎上,我國作為人權公約的締約國,憲法也規(guī)定了公民的平等權和人權,作為我國的公民,變性人理應平等享受權利而不受歧視。對于變性人的法律地位,我國要在立法上遵循人權公約所表述的共識性觀點,即“人權是基于人固有的人格和與生俱來的尊嚴與價值”的觀點,通過立法對變性人的法律地位予以確認,使其權利得到救濟,只有這樣才能體現(xiàn)人權保障,才能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的快速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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