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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人身保險合同合集8篇

發(fā)布時間:2024-01-14

你是否了解合同書寫格式的具體要求呢?在人們對法律觀念提升的當下,簽署合同對于雙方來說都是最佳的規(guī)范。在經過反復比較后,我認為“人身保險合同”是一篇最為精華的文章。請你詳細了解本文中的解決方法!

人身保險合同 篇1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fā)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xx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3周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終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人身保險合同 篇2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十二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guī)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三條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guī)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限額。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fā)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限制。

第三十五條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guī)定期限內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第三十八條 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shù)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shù)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四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四十四條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第四十五條 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第四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第四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人身保險合同 篇3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xù)。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xù)保手續(xù)。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五仟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guī)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shù)。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遠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shù)。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shù)。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xù)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shù)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shù)。給付金額累計總數(shù)達到保險金額全數(shù)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yī)療和醫(y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yè)(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fā)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蛲吮?,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fā)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xù),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并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y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fā)生日起經過二足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茲經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本保險單承保的.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按照以下規(guī)定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

1.保險金額以壹仟元至壹萬元為限。保險費依照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檔次,加收一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發(fā)生意外傷害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致傷,需要治療時,其實際支付的醫(yī)療、醫(yī)藥費,五元以下的保險人不負責,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險人全數(shù)負責。其給付累計總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1)被保險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醫(yī)療、醫(yī)藥費用;

(2)按公費醫(yī)療規(guī)定應自費購買的藥品;

(3)整容費及安裝假肢、假牙、假眼的費用;

(4)掛號費、護理(陪住)費、取暖費、誤工費、停尸費;

(5)私人診所、康復醫(yī)院、氣功治療的費用。

4.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醫(yī)療、醫(yī)藥費給付時,須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證、投保單位或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街道(鄉(xiāng))以上公立醫(yī)院的治療診斷證明及醫(yī)療、醫(yī)藥費原始憑證。

人身保險合同 篇4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

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

單位投保時,其投保人數(shù)必須占在職人員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數(shù)不低于8人。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后的余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

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

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人身保險合同 篇5

淺談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法律問題思考

論文摘 要: 在人身保險中,受益人作為保險合同利益的最終享受者,在理論和實踐中占據重要的地位。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受益權的內容和性質以及受益權的行使問題越來越多地出現(xiàn)在人們的視線中。本文將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一些法律思考,旨在減少相關法律糾紛。

在現(xiàn)代社會中,保險是一項特殊的經濟和社會活動,是一種適應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生活方式進步的社會保障制度。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保險已經逐漸融入人們的生活,特別是人身保險,成為大多數(shù)人的首要選擇。人身保險合同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它是指保險人依被保險人的年齡、健康狀況按規(guī)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于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保險期限屆滿時,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賠償金或保險金的合同。①受益人作為人身保險合同利益的最終受益者,在理論研究領域和實踐領域占據重要的地位。本文將對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及其權力問題進行一些思考。

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有關受益人指定和變更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條款中:

1. 關于指定受益人的規(guī)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3款規(guī)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薄侗kU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就確定受益人,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受益人。②對所指定的受益人,無須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險人的同意,只須在保險單上注明??梢姡芤嫒说淖罱K指定權人為被保險人。人身保險合同主要保障的就是被保險人的利益,由被保險人決定受益人可以更好的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體現(xiàn)被保險人的意愿。

2. 關于法定受益人的規(guī)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的,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睂@一項規(guī)定,學者的爭議比較大。在以上幾種情形下,保險金將作為遺產繼承對待,適用于現(xiàn)行繼承法的規(guī)定,那么繼承人的保險金很有可能大打折扣,這就與保險的初衷相違背。

3. 關于受益人變更的`規(guī)定:《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蓖侗H撕捅槐kU人有權利指定受益人,那么在保險合同發(fā)生效力的漫長期間內,由于受益人與之關系因主客觀情況的變化而發(fā)生變化,賦予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有權利變更受益人才是真正尊重被保險人意愿的制度設置。變更受益人的行為是變更權人根據自己的意思自由來選擇誰可以享有受益權,屬于私法自治的領域。權利人以變更受益人的法律行為來處分保險合同利益。變更受益人在私法的意義上屬于法律行為,且是法律行為中的單方法律行為,是對自己私人利益的處分。因此,私法應最大程度地承認當事人之間變更行為的效力,使其變更發(fā)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只要這種變更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即不應否認其效力。

保險受益權是指受益人依照人身保險合同享有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它具有如下性質:

1. 受益權是一種財產權。受益權的定義明確了受益權是一項財產權。保險受益權是以金錢上的利益為標的的權力,顯然具有財產價值。盡管在財產權和非財產權的劃分上存在相對性,但受益權可以與權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離,與典型的非財產權如人格權等有所區(qū)別。這也決定了保險受益權可以脫離主體而存在,即受益權可以放棄、變更和撤銷。

2. 受益權是一種期待權。受益人的受益權只有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才能具體實現(xiàn)。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前,往往會因投保人隨時撤回或變更他人為受益人而取消。

3. 受益權是一種請求權。請求權是指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③受益人作為權利人享有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請求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得權利,受益權請求權得基礎權利是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債權。

4. 受益權不同于繼承權。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是根據其所享有的受益權,而不是依據繼承權從保險人那里作為遺產權取得的。因此,受益人于被保險人死亡后領取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更不能用以抵償被保險人生前所欠的債務。但投保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除外。

受益人基于被保險人的指定取得了保險金請求權,但可能會因為法律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約定以及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一些自身行為而喪失受益權。

指定受益人的產生是基于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由于人身保險合同一般都是長達數(shù)年或數(shù)十年的長期保險合同,在加入保險若干年后,當時的投保環(huán)境及保險受益人和被保險人的關系一般都會有所變化,所以在訂立保險合同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隨時有變更保險受益人的權利。因此,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后,原保險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受益權消滅,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歸于新指定的受益人。

對于受益人而言,受益權的取得是一種消極取得。作為權利主體的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可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金,也可以放棄保險受益權,如:(1)保險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可以聲明放棄保險受益權。保險受益人聲明放棄保險受益權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此時保險受益人放棄的是既得權,而非期待權。(2)保險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可以不受領保險金。如果保險受益人在領取保險金給付通知后,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不領取的,視為放棄保險受益權。

3.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2款規(guī)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在此情況下,受益人的受益權當然喪失。但是,如果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了受益人且受益人為數(shù)人時,其中某一受益人對被保險人實施了以上條文所列舉的行為,該行為是否對其他善意受益人的受益權產生影響,現(xiàn)行立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在司法實際中也頗多爭議。我認為:(1)當指定的受益人為數(shù)人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數(shù)個受益人受益順序相同,那么在實施該行為的受益人喪失自己的受益權份額的情況下,其他受益人按確定的受益份額享有受益權;如果數(shù)個受益人受益順序不同,那么在前順序的受益人實施了該行為,則其受益權喪失,而應由后順序的受益人取得保險合同中的全部保險金利益;如果是后順序的受益人實施了該行為,那么前順序的受益人當然可以取得全部保險金利益;(2)如果未確定保險順序和保險份額,則受益人按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因此實施該行為的人喪失其應得份額的受益權,而其他受益人則按剩余份額享有受益權。

在人身保險訂立二年內,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但應按保險單退還現(xiàn)金價值。在此情況下,受益人的受益權喪失。但如果被保險人自殺是在保險合同訂立二年以后,則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此時受益人不喪失受益權。法律之所以對自殺作出時間上的限制,是為了避免蓄意自殺者企圖通過保險為家屬圖謀保險金,從而滋長道德風險,影響保險人的經營核算。

5. 被保險人故意實施犯罪行為,致使自己殘疾或者死亡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被保險人故意實施犯罪行為,致使自己殘疾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必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說明作為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必須構成犯罪時,保險人才有權拒賠,則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如果作為被保險人所實施的僅僅是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時,從道德上講,被保險人應該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而保險人能夠拒絕賠付,但這樣處理卻不符合《保險法》的精神,也就是說沒有按合同辦事。保險合同是法律合同,與道德有別。只有按合同辦事,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才能維護自身的完全利益。所以既然《保險法》規(guī)定的是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而不是違法行為,那么一般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傷殘或死亡,則應該給予保險金,受益人的受益權不能喪失。

注釋:

① 李玉泉,何紹軍?!吨袊淌路ā?。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381頁。

② 李玉泉,何紹軍?!吨袊淌路ā贰N錆h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392頁。

③ 王利明?!睹穹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版。第114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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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萬鄂湘。商行為法律理論與適用[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人身保險合同 篇6

一、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被告承擔原告車損費、施救費共計732920元及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從應當理賠之日20xx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事實及理由如下:

20xx年1月13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滬號小型轎車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購買了保險,雙方協(xié)商確定按照新車購置價176萬元,購買了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等在內的保險。保險期限自20xx年1月14日零時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時止。

20xx年2月20日15時許,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沿沛縣龍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安國七堡村附近時,因躲避行人與路邊樹木發(fā)生碰撞后駛入路邊河中,造成全車損壞。交警和保險公司均派人到現(xiàn)場查勘,并對事故予以確認。

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車輛損失確認單,被保險車輛被認定為全損,定損金額為830720元,殘值作價金額為10萬元;后殘值于20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賣,所得10萬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先行墊付了施救費2200元,應由被告支付。綜上,被告應在20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賠償款共計732920元。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維護我方合法權益。

法庭調查,原告舉證

證據一:保險單

1證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率險。

2證明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并以此確定了保險金額。3證明保險車輛的初次登記時間為20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時間。

4證明保險期間為自20xx年1月14日零時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時止。

證據二:車損險保險合同范本

1根據第四條約定,原告駕駛保險車輛因墜落導致車輛損失的,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2根據第十條約定,保險金額由原被告雙方根據投保時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為176萬元。

3根據第二十四條約定,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后,經被告檢驗,認定車輛全損,并確定損失金額為830720元。

4根據第二十五條約定,被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值部分已有被告拍賣處理,拍賣所得10萬元由原告取得。

5根據二十七條約定,被保險車輛的折舊金額為:1760000*0.6%*88=929280元;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為830720元,與被告定損金額一致。

證據三:沛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沛公交認字[20xx]第2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證明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的真實性以及事故的時間、地點、過程。

證據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被告對被保險車輛認定為全損,并確定損失金額為830720元。

證據五:機動車轉讓協(xié)議

證明被保險車輛殘值部分已經處理完畢。

證據六:施救費發(fā)票

證明施救被保險車輛時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費。

被告答辯情形:

注:法庭辯論主體思路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證明保險單、保險合同條款和定損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保險合同真實有效,雙方應予以履行;是否能證明事故不屬實;是否能證明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投保車輛的二手車交易價格,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詐,要求撤銷已經簽訂的定損合同。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我方辯論:1保單上明確載明投保車輛的初次登記日期為20xx年10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險合同簽訂時就應當知道投保車輛系二手車,但未詢問二手車的交易價格,我方無告知義務,更不存在欺詐。

2投保車輛的交易價格與保險合同無關,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車損險合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與其交易價格無必然聯(lián)系,即使是通過無償贈與的形式獲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也不影響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情形二: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保單上的保險金額為176萬元,而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即其購買價格為26萬元,因此保險金額遠遠高出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只同意在26萬的保險金額范圍內理賠。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我方辯論:對方主張以投保車輛的購入價格作為保險價值,既無合同約定也無法律依據。實際上在投保時當事人是以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險金額的,即雙方協(xié)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元,并以此確定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也為176萬元。這樣的確定方式符合保險條款第10條的規(guī)定,應當成為賠償處理的依據。

情形三:對交通事故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在保險公司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察時,原告身上并無水跡,與原告所稱車輛在其駕駛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實性存在疑點。

我方辯論:因為事發(fā)時為冬季,原告在駕車落水后涉水上岸衣服已經濕透,冰冷難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購買新衣?lián)Q上,因此身上才會沒有水跡。

對于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無確切證據的應以此為準。

情形四:保險車輛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車輛是在撞擊后駛入河中導致車輛損失的,根本損失原因是落水。而落水并不在保險合同第五條保險責任的范圍內,因此不予理賠。

合同依據:《保險合同》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駕駛人隨船的情形)。辯論:1我們認為保險車輛事故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墜落的情形。墜落是指車輛在行駛中發(fā)生意外,整個車騰空而起,然后落下導致的車輛損失。這里的落下應當既包括落在地面導致的損失,比如車輛下臺階時沒有減速,車輛

騰空飛起,落地后車軸受沖擊變型;也包括車輛落入懸崖、河流等造成的損失。因此,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墜落入河中導致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的范疇。

2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因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被告并未就墜落不包含落水的情形對我方當事人進行特別提示和說明,因此被告據此條款免責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應采納我方關于墜落的解釋,認定保險公司應付保險責任。

情形五:保險車輛損失主要由發(fā)動機進水造成,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不予賠償?shù)那樾?,因此不予理賠。

合同依據:《保險合同》第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

辯論:我方所訴的車損并不同于發(fā)動機損壞,而是保險車輛因墜落導致的整車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疇。被告單方面認為發(fā)動機損壞應當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的觀點與合同本身的約定相互矛盾,應屬無效。

情形六: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應由雙方重新協(xié)商確定,申請由物價部門重新進行價格評估。

我方辯論:根據保險單可知,保險合同簽訂時雙方協(xié)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元,是真實有效的;而現(xiàn)在被保險車輛已經不存在無法進行有效的評估,因此不同意重新評估。

情形七:原告關于利息的訴求無合同和法律依據,不予認可。

我方辯論: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除支付

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被告在簽訂了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后至今未履行賠償義務,屬于嚴重違約行為,應當就應支付款項向原告賠償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損失。

總結陳詞:

原被告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險車輛事故真實,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依約履行賠償責任732920元;保險公司未按約定理賠的,應賠償原告的利息損失。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人身保險合同 篇7

第一章保險對象

第一條凡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xù)(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險期限

第二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xù)保手續(xù)。

第三章保險金額

第三條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guī)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shù)。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shù)。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shù)。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xù)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shù)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shù)。給付金額累計總數(shù)達到保險金額全數(shù)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除外責任

第六條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yī)療和醫(y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保險費率

第八條保險費率根據行業(yè)(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保險手續(xù)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fā)保險單。

第十條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fā)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人身保險合同 篇8

審判長:

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公司)的委托,擔任田浩訴陽光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根據相關證據材料、庭審,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現(xiàn)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陽光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冉思榮簽訂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真實有效,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按照該條款內容確定賠償責任。

在本案質證過程中,原告田浩并未對《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真實性、關聯(lián)性提出異議。該條款第七條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三)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四)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膿p失和費用,原告的損失屬于陽光保險公司免責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認為合同第七條第三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訴訟費用應當由敗訴方承擔,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此觀點明顯錯誤,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該規(guī)定充分體現(xiàn)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是該條款第七條第四款的法律效力。原告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認為該條款屬于附生效條件的條款,所附條件沒有成就,合同條款無效。同時原告也認為該條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應當直接認定為無效條款。這屬于兩種不同的觀點,產生該兩種觀點的法律事實不同,所依據的法律條款也不同,兩種觀點相互矛盾,不能同時成立。被告陽光保險公司認為,該條款沒有附任何生效條件,也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屬于合法、有效條款。該條款并沒有以第三者車輛(對方車輛)是否購買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為標準確定

是否免責,該條款直接約定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膿p失和費用陽光保險公司免責,不存在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根據法律規(guī)定,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闹黧w包括了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和投保義務人,若投保了交強險則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若未投保則由投保義務人承擔。

該條款第七條第四款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本案屬于保險合同糾紛,在本案的法律適用上,適用《合同法》的同時,更多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法律并未規(guī)定保險公司制定的格式條款中不能存在免責條款,相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免責條款是保險合同應當具有的條款之一,不能以偏概全地認為只要是免責條款就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認定為無效條款,格式條款提供方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和明確告知義務后,條款的內容產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否則,何來免責條款一說

二、田浩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與被保險人冉思榮的法律關系,田浩訴訟主體資格存疑。根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保險理賠的主體必須是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根據原告提交的醫(yī)院費用清單,原告的住院時間應當認定為三天。

四、免責范圍外的損失,陽光保險公司按照合同予以賠償。

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

律師:賀信邱兵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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